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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16日10时15分许,在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宝龙广场昂泰汉丽斯烤肉店内,青岛富居祥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名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在检修设备时发生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2号)等法规规章规定,胶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任组长,市应急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派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市纪委监委机关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调阅资料、人员问询和综合分析等,查清了事故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电工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青岛富居祥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居祥和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CJ1K238,成立日期:2016年10月9日,注册资本:100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568号38号楼2单元202户,法定代表人:刘观兵,经营范围包括室内外装饰装潢工程设计、施工;建筑工程、环保工程(凭资质经营)、园林绿化工程、幕墙工程、消防工程、钢结构工程施工;提供劳动力服务;建筑劳务分包(凭资质经营);批发:建筑材料,保温材料,装饰装潢材料、钢材、木材、电线电缆、石材、五金交电;技术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青岛恺诚汉丽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诚汉丽斯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EL2UQD6H,成立日期:2025年6月6日,注册资本:5万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三里河街道福州南路97号胶州宝龙广场MALL区四层M1-L4-012/013-1商铺,法定代表人:刘观武,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餐饮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日用百货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餐饮服务;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上海宝龙商业地产管理有限公司胶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胶州宝龙广场),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MQ8XM6M,成立日期:2018年3月2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福州南路与扬州路交汇处,负责人:宋秀婷,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地产管理,物业服务,停车场管理,保洁服务,绿化养护服务,商务咨询、市场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百货、服装、纺织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事故相关人员概况
1.刘某兵,男,富居祥和公司法人,承揽恺诚汉丽斯公司装修工作,为装修工程负责人。
2.刘某,男,恺诚汉丽斯公司店长。
3.刘某侠,男,恺诚汉丽斯公司厨师长。
4.秦某飞,男,富居祥和公司临时雇佣人员,负责恺诚汉丽斯公司装修工程中电路改造工作,无电工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四)有关合同及协议签订情况
恺诚汉丽斯公司(乙方)与胶州宝龙广场(甲方)签订了《主力店租赁合同》。承租店铺为宝龙广场4层编号为M1-L4-012/013-1的商铺,经营牌匾为“昂泰汉丽斯烤肉店”,商铺面积为110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6年,合同签署日期为2025年4月1日。合同约定:乙方的装修设计文件及装修工程(含装修材料、施工等)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如甲方发现乙方未按前述装修设计文件进行装修,或装修工程(含装修材料、施工等)不符合政府规定、消防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装修及/或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但无义务)对乙方需整改部分进行拆除,由此引起的后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恺诚汉丽斯公司(甲方)与富居祥和公司(乙方)签订了《装修工程协议》。协议约定:乙方以包工包料的形式为甲方店铺装修;承包施工范围:水、电、木、瓦、油及装修;工程预算总值:60万元,不超过《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理环节营商环境的通知》中的限额100万元,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1];总工期:90天(2025年4月28日至7月28日);协议约定: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施工规范、防火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施工;如出现安全事故(譬如:施工期间工人操作不当造成伤残的、情节严重造成身故死亡的),所有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不发生关系;乙方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乙方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把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乙方需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使生产经营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行业要求。
(五)有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富居祥和公司现有从业人员1名(刘某兵),日常接到装修工程后,临时雇佣装修相关人员开展装修活动,临时雇佣人员日结工资;公司无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无安全操作规程,未进行安全培训,无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记录,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2.恺诚汉丽斯公司设立了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成员2名;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奖惩、事故报告和事故应急救援等);制定并实施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包括通用安全知识培训、岗位专项知识培训、应急处置培训等;每日利用晨会进行安全提醒,结合当日工作任务,强调重点岗位风险;制定了餐厅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了演练;建立了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下达了整改通知单并督促完成整改。
3.胶州宝龙广场设立了安全管理机构,设安全生产责任人1名,安全生产管理人1名;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安全检维修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管理、事故报告和事故应急救援等);制定并实施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包括安全用电、火灾防范、防盗、消防设备设施的使用等;制定了灭火和疏散应急预案并进行了演练;建立了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下达了整改通知单并督促完成整改;制定了安全检查计划,每月对承租商铺进行巡检,每季度由集团组织对商铺开展大型巡检。
(六)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4月28日起,富居祥和公司为恺诚汉丽斯公司位于胶州市宝龙广场4层的商铺进行装修工作,期间秦某飞负责电路改造工作;7月1日,恺诚汉丽斯公司装修工程基本结束并开始试营业;7月11日,恺诚汉丽斯公司员工发现厨房一冰箱有静电,触碰冰箱后有酥麻感,刘某联系刘某兵派电工来检修,刘某兵安排秦某飞7月16日去恺诚汉丽斯公司进行检修;7月16日8时许,秦某飞进入恺诚汉丽斯公司进行电路检修工作,10时许,秦某飞进入恺诚汉丽斯公司厨房;根据视频监控:秦某飞拉开一个多层不锈钢货架后下蹲开始检修,下蹲后约5秒钟,秦某飞突然触电倒地。
(七)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位置现场如图1所示,事发现场位于恺诚汉丽斯公司厨房,恺诚汉丽斯公司面积约1100平方米,厨房位于店内中部,为开放式设计,厨房外侧一周为自助餐取餐区域,漏电冰箱位于厨房一角,冰箱上部设有不锈钢置物架,冰箱旁为烤箱与蒸箱,冰箱、烤箱与蒸箱的线束汇集在三者中部的地面。

图1 事故位置现场图
(八)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评估情况
2025年7月16日10时10分许,恺诚汉丽斯公司后厨员工将事故情况向恺诚汉丽斯公司厨师长刘某侠进行了报告,10时30分许刘某侠将事故情况向恺诚汉丽斯公司店长刘某进行了报告。
2025年7月16日11时30分,刘某将事故情况向胶州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了报告。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恺诚汉丽斯公司员工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刘某侠关闭了店内总电闸,两名店内员工立即对秦某飞轮流进行了心肺复苏和人工呼吸。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20救护车于10时42分将伤者秦某飞送往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抢救记录诊断情况:瞳孔散大固定,无光反射,听诊无心音,未触及颈动脉搏,无自主呼吸,心电监护呈直线,右侧肩背部可见大片皮肤损伤,皮肤脱落,基底部苍白,未见明显出血,不排除电击导致心脏骤停。秦某飞经抢救无效于2025年7月16日12时10分死亡。
2025年7月31日,富居祥和公司与秦某飞家属就善后及赔偿达成协议。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根据死者病历与现场勘察综合研判分析,恺诚汉丽斯公司使用的冰箱为商铺上一任租赁者所遗留,冰箱故障漏电,秦某飞在检修漏电冰箱时未切断电源,未配备绝缘防护用具,右肩部触碰到漏电冰箱外壳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富居祥和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制度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雇佣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电工作业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2]。
四、事故发生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富居祥和公司除主要负责人刘某兵外无其他从业人员,日常承接装修工程,由刘某兵临时雇佣的劳务市场人员从事。公司未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无安全操作规程,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无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记录,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秦某飞,男,富居祥和公司临时雇佣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且未切断电源、未配备绝缘防护用具从事电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富居祥和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雇佣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电工作业,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胶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3]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第14号令)第十四条第(二)项[4]的规定,对富居祥和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至70万元的行政处罚。
2.刘某兵,男,富居祥和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有效履行主要负责人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胶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5],对刘观兵处以2024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富居祥和公司
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带来的教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提高从业人员风险辨识能力,严格从业人员特种作业资格管理,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二)恺诚汉丽斯公司
要以此事故为鉴,要对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涉及特种作业的要核查施工人员相关资质,避免无证从业现象发生。
(三)胶州市商务局
要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谁的场所谁负责”等原则,对餐饮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强化监督管理;对相关餐饮企业开展一次警示教育工作,举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训,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四)三里河街道办事处
要以此事故为鉴,坚决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安全生产的属地监管责任,对辖区内商超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现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1]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办理环节营商环境的通知》鲁建建管函〔2021〕4号:一、调整施工许可办理限额和方式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全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第 14 号令)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 1 人死亡,或者 3 人以上 6 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胶州市人民政府
“7·16”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