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
发布时间: 2020-01-01 来源: 胶州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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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全市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龄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特别扶助金。特别扶助对象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伤病残的子女康复后,中止领取特别扶助金。

  2、扶助标准是:从2020年开始,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750元的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从2020年开始,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600元的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3、申请材料及数量:

  基本证明材料:

  (1)本人申请、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子女死亡证明。

  其他证明材料: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2 年4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可提供户籍证明。

  (2)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

  (3)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向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出具证明,或者由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出具有关证明。

  (4)再婚前婚姻和生育情况不明的,由其再婚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证明、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审核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调查、公示,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确认。申请材料准备3份.

  4、办理环节和流程:

  (1)本人申请。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审议并张榜公示。村(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利用协助申请人办理独生子女死亡证明或独生子女残疾证明之机,依据相关政策,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议,提出拟上报的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并在村(居)(社区工作站)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村(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签注意见,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村(居)委会(社区工作站)提供的申请人资料进行资格初审。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应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核对。经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镇(街)、村(居)委会(社区工作站)政务公开栏同时张榜公示5日。公示期间,镇(街)(社区工作站)需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经公示无异议,及时将特别扶助对象名单上报胶州市卫生健康局。

  (4)胶州市卫生健康局审核和确认。胶州市卫生健康局联合公安、残联等部门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扶助对象进行审查确认。对独生子女残疾的,需由当地残联核实确认。经初步符合确认后的特别扶助名册,印发至村(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在村(居)(社区工作站)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胶州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建立特别扶助个人信息档案,并将最终确认的名册提交市财政局和资金委托发放机构,同时报市卫生健康委。

天气预报

胶州市气象台2026年10月9日15时30分发布天气预报:今夜到明天,晴间多云,有轻雾,南风短时北风3-4级,城区和内陆12到28度,沿海14到26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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