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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业务手册
政策依据:
《青岛市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使用办法》(青人口〔2011〕6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救助工作的通知》(青计生协字〔2016〕21号)。
申请条件:
(一)夫妻一方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家庭,其未成年独生子女(包括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死亡、重大伤残或患有重大疾病(尿毒症、癌症、重症肝炎及并发症等)的,给予其家庭2000元—2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二)夫妻一方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其未成年独生子女(包括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死亡的,给予其家庭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三)村(居)计生主任任职期间因公发生重大意外伤残的,给予2000元—2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四)经市公益金办公室研究确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申请材料:
1、《青岛市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申请表》;
2、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史资料;
3、属于救助独生子女困难家庭的,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4、死亡证明;
5、属于救助村(居)计生主任的,需提供村(居)计生主任聘任书。
办理程序: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得知本单位或本村(居)出现属于救助范围的拟救助对象信息,应在最短的时间内主动调查掌握情况,协助拟救助对象填写《青岛市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以下证明材料,上报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办。
1、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史资料;
2、属于救助独生子女困难家庭的,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3、死亡证明;
4、属于救助村(居)计生主任的,需提供村(居)计生主任聘任书。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办在收到村(居)或单位上报的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后,应立即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拟救助对象家中或医院进行探望,并调查核实情况。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应证明材料,上报区市卫生人口计生局。
(三)区市卫生人口计生局自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办的材料进行调查、复核,在申请表上签署复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直接安排救助。
(四)各区市要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救助签收回执原件作为各区市的入账凭证,救助签收回执复印件和救助汇总表各1份交由市级公益金管理办公室存档。
法定期限:
无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