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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育龄妇女住院分娩补助业务手册
政策依据:
《胶州市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育龄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实施方案》(胶计生字〔2012〕22号)
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
2、在具有资质助产机构分娩;
3、具有我市户籍的育龄妇女或婚嫁到我市但尚未落户的育龄妇女及在青岛市连续居住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年以上、分娩时居住在我市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具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的流入育龄妇女。
4、2012年1月1日以后分娩且生育时符合上述条件。
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父母户口本索引、单页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
3、《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出生医学证明
4、其他材料
补助标准:
每名妇女补助500元
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育龄妇女本人生育后30天内向分娩时户籍或居住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必要时,可以经当事人委托,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办理申请。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核。审核无误后,交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核并张榜公示7天。
3、公示无异议后,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在《妇女住院分娩补助批准书》上签注意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本季度所有申请人的《妇女住院分娩补助批准书》连同《申请妇女住院分娩补助人员登记表》,报市卫生计生局审核。
4、市卫生计生局审核无误后,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住院分娩补助批准书》上签注审核意见,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妇女住院分娩补助人员登记表》报市财政局审核。
5、市卫生计生局将每季度《申请妇女住院分娩补助人员登记表》和《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报青岛市卫生计生委备案。
法定期限:
按照文件要求时限办理。
承诺期限:
按照文件要求时限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