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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业务手册
政策依据: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修订)
2、《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鲁人口发[2006]34号)
申请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 年1 月1 日以后出生、1973 年以来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扶助标准:
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每人每月80元。
申请材料:
申请奖励扶助的人员,除需提供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有子女状况证明以外,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收养,并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提供户籍证明)。
2、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4、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由本人自述、3名以上村民证明,村民委员会审核后加以确认;也可以由当事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出具证明。
5、再婚前婚姻和生育情况不明的,由其再婚前居住地村民委员会5人以上证明、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公示、情况属实符合条件的,做为列入奖励扶助范围的依据。
6、缺失生育证件且审批资料查找不全的,由发证机关以各阶段生育政策为依据出具证明,并签字、盖章。
7、从外省迁入我省的农村居民,需提供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婚育情况证明。对于三峡移民,主要根据现场调查、现有证件和本人自述来界定。
办理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镇(街)初审并张榜公示;
4、胶州市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同时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系统;
5、奖励扶助资金发放。
6、备案存档
法定期限:
按照文件要求时限办理。
承诺期限:
按照文件要求时限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