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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民政局 胶州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部分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青岛市委、市政府部署,根据青岛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青民〔2023〕63号)文件要求,提高我市部分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15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60元。
二、调整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73元。
(二)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90元。
三、调整儿童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一)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788元。
(二)社会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影响儿童)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230元。
(三)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67元。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城市一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34元;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99元;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28元。
2、农村一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80元;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91元;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调整为残疾人每人每月198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231元。
四、执行时间
调整标准时间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