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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民政发〔2022〕153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青岛市委、市政府部署,根据青岛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青民〔2022〕103号)文件要求,提高我市部分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45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91元。
二、调整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568元。
(二)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187元。
三、调整儿童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一)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2613元。
(二)社会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2090元。
(三)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1727元。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城市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594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467元;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307元。
2、农村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349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267元;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82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212元。
四、执行时间
调整标准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胶州市民政局胶州市财政局2022年12月28日抄 送:胶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胶州市统计局、胶州市残联胶州市民政局2022年12月28日
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