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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学区,各级各类学校:
为规范全市普通中小学转学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转学条件
学生就读期间不得随意转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学。
(一)具有转入学校招生范围内的户籍
1.胶州市内跨镇或办事处迁入。
2.由外市或外省迁入。
3.胶州户籍在外地就读,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
(二)具有转入学校招生范围内的住所
1.胶州户籍的学生,必须在转入学校招生范围内有实际入住的自购房。
2.符合规定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转入学校招生范围内有实际入住的自购房,如租房需租期满半年且实际入住。
(三)其他
1.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军人子女。
2.符合规定的外国学生。
3.符合规定的港澳台同胞子女。
二、安置原则
转入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接收符合条件的转学学生。转入学校如果学位已满,由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协调安置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任何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
三、转学时间
为便于管理,申请转学原则上应集中办理,时间为每年的1月份、7月份。学期中如因家长工作调动、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原因急需办理转学的,经市教育体育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及时办理。转出我市的,根据对方学校的要求及家长的实际情况酌情及时办理。
四、转学材料
(一)本市户籍
学生随父母同户同住的户籍本和住房产权证。
(二)外地户籍
需同时具备以下材料:
1.原籍户口簿(户口簿上能够证明父母与孩子的亲属关系),外国学生需提供护照;
2.父母一方务工证明需提供以下两类证件之一,截至转学申请月份在有效期内且满半年:第一类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验印的劳动合同和就业登记表(就业登记花名册)及社保凭证,第二类是工商营业执照;
3.父母一方在有效期内的胶州市居住证;
4.父母一方住所证明需提供以下两类证件之一:第一类是胶州市房屋产权证或其他相关凭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契税证明以及入住3个月以上的水电费凭证),第二类是截至转学申请月份满半年的市房产服务中心验印的房屋租赁证。
五、转学流程
(一)申请办理
1.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划片学校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转学材料的原件。
2.拟转入学校核实转学材料,家长进行网上报名,学校审核网上报名信息,根据空余学位情况按批次录取。
3.市教育体育局基教科整理、汇总转学统计情况,基教科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办理。
4.学校将办理结果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
5.转入学校接收学生就读。
(二)学籍转接
学籍办理实行全程网办。
1.对于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入学校通过学籍系统发起转入申请。
2.转入学校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3.对于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出学校通过学籍系统发起转出申请。
4.转出学校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六、附则
1.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学籍管理原则上实行“籍随人走”。
2.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市域内不准转学(转学由青岛市教育局负责),毕业年级一般不转学。
3.学生转学按照年级对应原则。“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转入我市,原则上就读六年级。
4.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军人子女、市重点工程征迁村(居)民子女转学,由市教育体育局根据上级工作时间节点要求,即时妥善安排。
5.市教育体育局每年对中小学生转学管理工作进行一次督查,对违反规定擅自接收转学学生的学校,将在全市教育系统进行通报。
本规定由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82233826、82233856。
胶州市教育和体育局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