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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
申领范围:2013年10月1日之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
申领条件:一是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满12个月,且在补贴申领及审核期间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二是补贴对象创办小微企业的,须在创业实体办理就业登记,持续缴纳12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且处于在缴状态;创办个体工商户的,须在所创办的个体工商户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补贴标准:创办个体工商户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创办小微企业的,补贴标准为12000元。
申领程序:申请人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线上申请,或持补贴对象身份证件到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现场申请。
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借款范围:个人借款人范围。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且贷款期内未达到退休年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
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在青高校在校大学生、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港澳台来青创业青年。小微企业借款人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属
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且纳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小微企业借款人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借款条件:个人借款人条件1.借款人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已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等,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2.借款人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合伙企业为执行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3.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和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个人借款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未清偿贷款。小微企业借款人条件。小微企业申请借款前12个月内(以借款申请日为准)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范围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 (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以上,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贷款额度:个人贷款额度。个人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的,可申请最高99万元贷款。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400万元,具体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创业实体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评估情况核定。
贷款期限:个人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申请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剩余法定退休年限)。小微企业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经银行评估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贷款贴息:个人借款人按实际贷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借款人按实际贷款利率给予50%的财政贴息。借款人在贷款期间自出现以下情况之日起,不予贴息:1.对于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2.创业实体注销、个人借款人经营的创业实体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借款人办理失业或退休手续,享受失业或退休待遇;4.借款人死亡;5.借款人未按照政策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6.借款人拒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贴息资金审核、贷后管理;7.借款人存在违反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贷款申请程序: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申请,也可到经办银行网点现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