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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 2021-12-31 来源: 胶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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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胶州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切实改善农村水生态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通过验收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站、污水收集池和管网等相关配套的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属地为辅、群众参与”的原则,实现“设施完好、运行正常、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责任: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加强对镇街和第三方日常运行维护的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2.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对日处理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和执法检查。

  3.市财政局:统筹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维的资金保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长效运维的其他工作。

  4.市审计局:运行维护资金的审计监督。

  5.各镇街:对各自建设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并逐步移交市级第三方运维公司;监督专业运行维护单位工作;指导督促村级组织、农户按职责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引导新建农房污水接管;协调解决辖区内设施运行维护工作中的矛盾纠纷,做好设施的防盗和防破坏工作。

  6.村级组织:在镇政府指导下,完善村规民约,引导村民、督促新建房屋接入处理系统,保持周边环境卫生,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配合运营维护单位开展设施运行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工作。

  第五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落实运行维护管理队伍,制订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做好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系统日常运行、定期养护、应急维修和巡查检查等工作,负责对分散收集的生活污水进行统一拉运至污水处理设施,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运行维护情况。

  第三章   运维管理

  第六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检查井、化粪池、调节池、处理工艺主体和出水井等构筑物进行全面巡查检查,发现设施损坏的应及时修复。

  2.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检查井、化粪池、调节池、 出水井进行清渣清淤维。

  3.对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及电力电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出现故障及时维修更换。

  4.对进出水水量、水质进行观察记录,并定期对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及时进行排查检修。

  5.对出现较严重情况如地面沉降、路面拓宽等可能影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市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管道:完好、通畅,无渗漏、违章占压、私自接管。

  2.化粪池、调节池: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缺损、违章占压、污水冒溢;隔栅完好无堵塞,无水流漫溢。

  3.水泵与配电设施:水泵运行良好、无明显漏水;配电设施无缺损、漏电、跳闸、读数异常。

  4.出水井: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破损、违章占压。

  5.处理系统主体设施:结构完好,无明显不均匀沉降、裂缝;无明显堵塞,进水及过滤顺畅,无漫溢;无占绿、毁绿、表面堆肥、种植有损处理效果作物;无违章搭建、占压、结构及布水管道破损。

  6.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第八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制度,台账内容包括:

  1.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含巡查时间、范围、点位、设施运行及处理情况、加药记录等)。

  2.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

  3.进出水水量、水质监测记录(包括自行检测和第三方检测材料)。

  4.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5.电费发票。

  第九条  建立运维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每月向镇街报送运行维护情况。镇街应当将运行维护情况整理汇总后,定期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运行维护报告内容如下:

  1.运行维护报表(含处理水量、耗电量、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

  2.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复情况。

  3.处理系统出水水量、水质出现异常等情况。

  4.设施设备大中修等情况。

  5.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等情况。

  第十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如需暂停运转、拆除、闲置或改造更新,必须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备案。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站)因改造升级、检修保养等需停运的,须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提出申请,载明停运缘由、起止时间、污水应急处置措施、责任人等内容。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同意后,设施可以停止运行。未提出申请或未经同意的,不得停止运行。因突发故障、临时停电等造成设施意外停运的,应及时补报情况说明,启动应急预案,尽快恢复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在运营服务的村庄适当位置公示运维范围、标准、巡检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当地村民监督。

  第十二条  对于无法正常运行,不再发挥治理效果的老旧设施,需要报废的,由设施资产主体提出申请,按照固定资产报废程序进行。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等单位对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青岛市生态环境胶州分局每年两次开展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全覆盖监测,监测结果作为年度考核数据之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天气预报

胶州市气象台2024年10月13日15时发布天气预报:今夜到明天,阴有小到中雨转晴,局部有雾,南到东南风4-5级阵风7级转3-4级,城区和内陆17到26度,沿海18到25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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