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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道办事处:
现将修订后的《胶州市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胶州市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2月26日
胶州市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工作,规范工作流程,提升建设成效,根据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农字〔2019〕62号)、《青岛市市级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示范村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青财规〔2018〕5号)和市委办公室印发的《胶州市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工作行动计划(2016-2020)》(胶办发〔2017〕33号)等文件,结合胶州实际,特制定《胶州市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按照规定申报,立项备案并纳入创建管理的美丽乡村示范村项目。项目安排应符合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要求,重点用于村内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道办事处。
第四条 规划编制。市规划主管部门牵头指导镇(街道)编制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规划。建设规划应涵盖现状分析、定位与规模、村庄建设、村容环境、产业发展、公共服务、村务管理、保障机制等要素。
第五条 建立示范村项目库。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镇(街道),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乡村振兴规划、美丽乡村发展规划等,确定示范村建设计划,建立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示范村申报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取。
第六条 申报条件。示范村应当村“两委”班子健全,工作基础好,群众威望高;村民对开展美丽乡村建设意愿强烈、积极性高;村庄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较好、集体经济收入较高。示范村原则上应当片区化打造,并符合当地村庄结构优化调整要求;城市建成区内、列入五年内拆迁规划、村庄房屋闲置率超过30%的村庄,不纳入申报范围。
第七条 申报流程。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采取“村庄自愿、镇(街道)申报、市级审核、青岛备案”自下而上逐级申报方式进行。
第八条 组织项目立项。按照《青岛市市级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示范村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青财规〔2018〕5号)和《青岛市提升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示范村品质“二十条”》(青美丽组发〔2018〕3号)等文件,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镇(街道)开展立项工作,市农业农村局牵头指导镇(街道)编制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评审工作。方案包括以下内容:①村庄基本情况,②基础条件,③创建优势,④建设项目内容,⑤投资概算,⑥资金来源,⑦进度安排,⑧组织与建设管理安排,⑨预期建设效果和长效管护机制等。
第九条 立项和调整。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申报情况,拟定示范村创建年度名单,经集体研究并公示后,下达创建计划村庄。对已过创建周期的不再调整创建村庄。省级示范村创建申报和调整依照《山东省省级美丽乡村示范村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条 确定建设管理方案。建设管理方案由镇(街道)制定,报市主管部门审核。方案内容包括设计、招标、监理、施工、审计、竣工验收等方面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项目以镇(街道)为实施主体,保证建设手续齐全、建设质量合格。严格按照立项进行建设,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建设内容和期限等确需调整的,应将调整申请、调整变更依据、实施方案等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审定。示范村建设周期原则上为1年。省级示范村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每年年底前,相关镇(街道)作为建设主体做好示范村的竣工验收工作。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第三方测评机构完成示范村综合验收考评工作,验收内容包括:建设计划完成、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运行管理制度制定等情况。验收考评工作依据《山东省省级美丽乡村示范村创建细则》执行,总赋分100分,设置加分项、减分项,90分以上为合格,具备示范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示范村项目建设完成后,市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出具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工作可以与验收工作一并组织,分别出具报告。
第十四条 市级考评。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区(市)竣工验收的示范村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奖补政策兑现的重要依据。对省级示范村考核评价工作,按照省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信息调度。各有关镇(街道)每周上报工作进度,每月24日上报月工作进度情况,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4日上报季度考评情况,11月底前上报全年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镇(街道)、市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示范村立项资料、实施方案、项目申报审核、项目公示、预决算、造价咨询、招投标资料、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审计(审查)报告、资金拨付以及项目建设前中后对比图片、影像等相关资料收集归档。
第十七条 标识管理。本着就地取材原则,示范村在项目周边选择合适地点,设立固定、持久、经济、美观的标识牌。标识牌应载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承建单位、财政总额、管护责任单位、监督电话和竣工时间。
第十八条 后期管护。相关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美丽乡村示范村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长效管护运行机制,保证工作经费,明确管护人员,落实管护责任,保证美丽乡村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胶州市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胶美丽组发〔2019〕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