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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快推进我市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胶州市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胶州市农业农村局 胶州市财政局
2021年8月24日
胶州市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青岛市关于加快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工程的工作部署,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的通知》(农办市〔2021〕7号)、《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全面推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鲁农市信字〔2021〕9号)、《青岛市农业农村局、青岛市财政局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青农计财字〔2021〕29号)要求,现就全面推进我市 2021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完善农业产业链供应链,促进产业和消费“双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注重需求侧管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农有、农用、农享”的原则,突出产业需求,围绕鲜活农产品,聚焦新型主体,相对集中布局、标准规范引领,农民自愿自建,政府以奖代补,助力降损增效,提升产地冷藏保鲜能力、商品化处理能力、稳产保供能力和服务带动能力,促进“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顺利实施、农产品产销对接更加顺畅、小农户与大市场有效衔接,更好满足城乡居民需求,保障市场安全稳定供应,助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乡村振兴。
二、建设内容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建设设施类型和规模,按照“田头市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的模式,引导重点布局在产业重点镇和中心村,向田头市场聚集。重点围绕蔬菜、水果,兼顾地方优势特色品种(不包括粮食、畜产品、水产品)开展设施建设。
(一)通风贮藏库。在马铃薯、甘薯、山药、大白菜、胡萝卜、生姜等耐贮型农产品主产区,充分利用自然冷源,因地制宜建设地下、半地下贮藏窖或地上通风贮藏库,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的方式保持适宜贮藏温度。
(二)机械冷库。在果蔬及其他种植类农产品主产区,根据贮藏规模、自然气候和地质条件等,采用土建式或组装式建筑结构,配备机械制冷设备,新建保温隔热性能良好、低温环境适宜的冷库和果蔬速冻库;也可对闲置的房屋、厂房等进行保温隔热改造,安装制冷设备,改建为机械冷库。
(三)气调贮藏库。在苹果、梨等呼吸跃变型农产品主产区,建设气密性较高、可调节气体浓度和组分的气调贮藏库,配备有关专用气调设备,对商品附加值较高的产品进行气调贮藏。
(四)预冷及配套设施设备。根据产品特性、市场发展和储运加工的实际需要,规模较大的设施,可配套建设强制通风预冷、差压预冷或真空预冷等预冷库或预冷设施,配备必要的称量、清洗、分级、检测、信息采集等设备以及新建贮藏设施专用的供配电设备。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规模在500吨以上的,要将信息采集监测传输视频设备与青岛市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互联互通,并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三、支持主体
申报主体限定为胶州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建设主体”)。
2021年1月1日后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项目完工的主体均可申报。
四、申报流程
(一)主体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下载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报系统APP或农业农村部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信息系统APP,登录注册系统,在线填写完整申报信息并提交。
申报主体按要求提交并上传合法合规的用地手续等申请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材料初审。胶州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申报主体填报的设施建设补贴信息及各项材料是否完整、准确,并对申报材料缺失情况提出补充材料指导。
(三)项目审核及预立项。审核通过后,市农业农村局同意预立项,并公示信息。
(四)自主开展建设。通过审核的建设主体按照《技术方案》要求,自主选择具有专业资质和良好信誉的施工单位开展建设,采购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土地、建设等各项审批手续齐全,要留存建设过程中的正规发票和完整建设记录。
(五)申请验收。项目按照设计方案要求建设完成,申请主体通过登录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报系统或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信息系统APP,提交验收申请。
(六)项目验收。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设施建设的规范性、与申报内容的一致性、与技术方案的符合性等开展核验,确定最终验收结果。 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设施,要明确整改内容,及时通知建设主体进行整改。
(七)验收公示。胶州市农业农村局公示已验收通过的项目相关信息。
(八)补助资金发放。按要求发放项目补助资金。
五、进度安排
(一)申报。根据上级通知要求,我市2021年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项目申报启动公示日期为7月21日至8月4日,项目正式申报日期为 8月5日至8月20日。
(二)公示。8月31日前,市农业农村局公示通过审核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建设内容等信息(公示期5个工作日)。
(三)建设。建设主体须确保11月30日前完成项目建设,对建设和采购的设施设备拥有所有权,同时承担安全建设运营的主要责任,要留存建设过程中的正规发票和完整建设记录。
(四)验收。建设主体提交验收申请后,12月10日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验收工作,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时可将普通发票和完整建设记录等纳入核验凭据范围。
(五)兑付补助资金。对验收合格的,及时进行补助发放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12月15日前完成补助资金拨付。对享受补助的冷藏保鲜设施,按照农业农村部统一要求,应设立专门的标识和编号。
六、资金支持
中央财政资金采用先建后补的方式予以支持,主要用于补助新建或改扩建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和购置相关设备,补助标准按省定补助标准执行,补贴比例上限不超过建设设施总造价的30%,单个主体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具体补助比例和额度,在上述“双限”标准范围内根据全市当年实际建设规模进行合理确定。对农民合作社获得的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要量化到全体成员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要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建立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工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工程实施方案的落地实施,加强督查管理;相关镇街也要建立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项目领导机制,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推进补助申请受理、资格审核、设施核验、补助公示等各项工作落实到位,鼓励探索开展“一站式”服务,保证工作方向不偏、资金规范使用,建设取得实效,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确保工作方向不偏,资金规范使用,建设取得实效。
(二)加大政策支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充分发挥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鼓励创设冷藏保鲜设施建设专属信贷产品。根据《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青自然资规字〔2020〕7号),落实农业设施用地政策,鼓励通过入股、租用等方式将村集体闲置房屋、废弃厂房或经营性建设用地等用于设施建设。在明确设施产权归建设主体所有、合理确定合作方式和收益分配的基础上,鼓励与批发市场、邮政快递、电商平台等企业开展合作,试点示范支持一批田头公益市场。
(三)加强监督指导。切实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督促指导,推进项目实施进度。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工程质量评估、技术指导,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特别要对改扩建以及二次申报主体加强建设监管,明确界定改扩建和二次建设具体内容,坚决杜绝套取国家资金行为。各镇街要落实主体责任,组建专家队伍,压实实施主体直接责任,严格验收程序,确保设施质量,提高设施利用效率,确保设施使用安全。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四)严格风险防控。建立设施建设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监督制约,开展廉政教育。对倒卖补助指标、套取补助资金、搭车收费等严重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申报的室内外照片(包括建设前、中、后照片)、项目申报表、验收表、土地证明、正规发票和新型主体信用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等项目管理档案。
(五)加强宣传示范。通过发放明白纸、张贴宣传画、现场培训和建设样板库等形式,开展专业化、实用化培训,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充分调动实施主体参与设施建设的积极性;结合实际开展农产品产地市场信息数据采集,加强与邮政、快递、电商等企业合作,促进区域内设施资源整合,实现上游产品和下游服务高效对接,拓展延伸产业链供应链。综合运用报刊、电视、新媒体等宣传媒介,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创新模式,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