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政策
转发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岛市2020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5-06 来源: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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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及各银行机构: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恢复农业生产加强农产品稳产保供促进农业转型升级的通知》(青政办字〔2020〕14号)文件精神,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加快恢复生产,发展乡村产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制定了《青岛市2020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局合作经济处 :杨世彦,66999623

                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处: 石荣芹,66999664

                市农业农村局财审处:        黄鲁青,66999638

                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处:           马  莉,85853519

                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吴  晗,80896353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2020年4月29日

  

青岛市2020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方案

  为落实市政府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政策,推进乡村产业振兴加快实施,培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四中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和省、市一号文件要求,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适应市场经济下农村改革发展要求,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和农业现代化为目标,以对稳产保供有较强带动作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扶持对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健全乡村产业链,着力构建农业产加销紧密衔接、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全面提升农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政策内容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及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固定资产贷款,市级财政给予贴息支持。

  (一)支持对象条件

  1.青岛地域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四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以行政审批(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为准,产权明晰,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专业大户为符合认定标准的种植大户、养殖大户、渔业大户和林业大户(有关标准见附件3);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直接或协助完成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各环节作业的服务组织。以上四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以发文时间计算);财务管理比较规范,资金流水清晰;没有不良诚信记录;示范带动作用强。

  2.青岛地域内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其所属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的控股子公司(直接控股比例大于50%)(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其项目建设地点在青岛市域;主体资产优良,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没有不良诚信记录。

  3.青岛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农担公司)提供政策性担保的对象。

  种猪场、规模养猪场(年出栏500头及以上)、生猪屠宰企业的贷款不在本文件支持范围内,按照青岛市农业农村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养殖屠宰企业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青农字〔2020〕14号)、《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促进生猪稳产保供的通知>的通知》文件规定予以支持。

  (二)贴息范围。对符合支持对象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四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付息、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付息、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贷款给予贴息支持。贷款机构为所有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财务公司除外);对市农担公司提供政策性担保,贷款主体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实际付息、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支持。

  申请贴息的贷款用途须符合以下方向: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基础设施,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

  同一申报主体申报贷款贴息的同笔同期贷款,不得重复申报其他财政补贴、补助项目。

  (三)贴息标准。采取经营主体先付息、财政后贴息的方式,市级财政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LPR的50%计算贴息率(2019年10月8日之前参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金额为贷款主体一个会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各笔贷款贴息之和,即:贴息金额=∑(该企业单笔贷款实际付息对应的本金金额×贴息率×贴息天数/360)。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新申请政策性担保业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上述贴息政策的基础上再提高1个百分点计算贴息率。

  如经营主体实际发生的贷款利率低于财政贴息率,则按实际发生的贷款利率计算该经营主体的申请贴息金额。贴息天数为该笔贷款在当年计息天数,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给予贴息。贴息资金以一个会计年度为周期计算,在下一个会计年度兑付。申报主体单笔贷款实际付息对应的本金金额额度以资金用途证明材料能够证明的金额为准。

  (四)不予扶持事项

  1.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

  2.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3.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监管黑名单的主体等。

  4.贷款资金用途不属于贴息支持范围。

  5.越级申报、逾期申报等未按规定程序申报的项目申报单位。

  三、申报程序

  (一)组织申报。区(市)农业农村局通过乡镇、街道,组织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级申报贴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申请的每笔贷款及还息的真实性、贴息资金合规性、贷款资金用途合规性负责。申请贴息的每笔贷款资金不得重复申报其他财政补贴、补助。

  申报主体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包括:

  1.贷款贴息申报书;

  2.企业(个人)承诺书;

  3.法人证明复印件(非法人申报主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4.加盖银行业务审核章的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到位凭证、银行贷款卡复印件;

  5.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还款凭证;

  6.政策性担保合同复印件(未申请政策性担保业务的不用提供);

  7.资金用途证明材料(采购发票、合同、打款凭证等;建设项目需提供用途项目当前进展情况的照片等证明材料;资金用途项目需用地、环保等审批程序的要提供项目用地、环保等证明材料);

  8.申报主体为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其控股子公司的,需提供申报主体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会计报表;

  9.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控股子公司需提供与母公司关系证明;

  10.申报主体为专业大户的,需提供种植、养殖规模证明材料,土地、林业、海域租赁合同等;

  11.征信报告原件。

  (二)区(市)审核。区(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及各支行、市农担公司对申报主体是否符合支持对象条件、贷款及利息额是否真实准确、贷款资金用途是否符合补贴范围、贴息资金计算是否准确、是否重复申报财政补贴补助等进行审核。将审核后的贴息主体名单、贷款行和贴息金额等信息在相关媒体或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区(市)农业农村局对审核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区(市)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及各支行、市农担公司按职责分工对负责审核的部分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三)资金兑付。市财政局根据市农业农村局预算建议,提前做好贴息资金预算安排,按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等有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预算。区(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区(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2019年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兑付至相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款账户。所需资金从市级切块下达区(市)的乡村振兴资金中统筹安排。

  (四)市级备案。区(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部门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本地区2019年度贷款贴息审核汇总表、资金兑付及实施效果情况等(以下简称贴息备案材料)汇总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2020年度贴息备案材料于2021年4月30日前报送。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由区(市)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各银行机构、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及各支行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部门协作机制,认真履行贴息审核、拨付职责,严格资金监管措施,优化工作流程,确保贷款贴息政策落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按职责分工严格审核把关。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贴息申请、审核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对支持对象的资格、申请贴息的贷款资金用途、贴息金额计算是否准确进行审核;会同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及各支行对贷款的真实性、单笔贷款额、当期贷款基准利率/LPR、还息额及是否逾期进行复核,各贷款银行要主动配合贴息申报主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协助做好对申报主体贷款情况的审核确认;会同市农担公司对政策性担保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会同区(市)财政部门对申报主体是否重复申报财政补助、补贴进行审核。

  (三)加强监督检查。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对贴息资金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套取、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等情况,由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及时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该主体以后年度申请贴息资金资格,失信行为纳入社会信用失信记录,对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要加强资金绩效管理,进行绩效监控,及时发现纠正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年底对贴息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市级将结合涉农资金综合绩效评价对该项目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搞好宣传总结。相关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公开2020年贷款贴息项目政策,提高符合条件项目主体的知晓度和积极性。要引导和督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通过订单生产、合作协议、股份合作、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方式,与从业农户、农民合作社等建立健全利益联结机制。要及时上报项目开展情况的总结,充分挖掘、及时宣传典型模式、成功经验及成效,分析和改进工作中的不足,切实将项目实施工作抓紧、抓细、抓实,充分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更多信贷资金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


      附件:1.年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报书.doc
                 2.青岛市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区(市)汇总表.xlsx

                 3.专业大户标准.doc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岛市2020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方案》的通知

天气预报

胶州市气象台2024年10月13日15时发布天气预报:今夜到明天,阴有小到中雨转晴,局部有雾,南到东南风4-5级阵风7级转3-4级,城区和内陆17到26度,沿海18到25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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