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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各区、市财政局:
为及时处置重大动物疫情,防止疫病扩散,保障我市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有关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染疫动物强制扑杀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生猪、羊、肉牛、马、禽补助标准
生猪补助800元/头、羊补助500元/只、肉牛补助3000元/头、马补助12000元/匹、禽补助15元/羽。
二、奶牛补助标准
参照市财政局、市畜牧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染疫奶牛价值评估标准及补贴方案》的通知(青财农〔2006〕14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补助原则。扑杀补助按照属地登记、严格审核、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补助资金中央财政补助40%,剩余60%补助资金由市与区市负担,其中,青岛财政对平度、莱西市补助60%,对即墨、胶州市和黄岛区补助50%,其他区市财政自行负担。
(二)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生动物疫情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置外,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对染疫动物养殖场(户)周边进行疫源追溯和流行病学调查。扑杀补助要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审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区、市财政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补偿经费及时足额发放给养殖场(户)。
(三)严格责任追究。要查明染疫动物养殖场(户)和监管者的责任,对不按规定程序实施检疫的、未经检疫申报擅自调运的、调运后落地不报告就混群饲养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理。发现补助经费申请发放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严肃查处。
青岛市畜牧兽医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