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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范围和申报主体条件
(一)实施范围。在胶州市范围内从事种植、养殖、服务类等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
(二)申报主体条件。胶州市范围内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平台监管、执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证制度、不存在经营异常情况、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不存在非法占地、不改变农用地用途,且已经纳入合作社名录管理系统(监测合格)和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均可申报。
二、资金安排及补助标准
(一)经营主体生产、加工设备设施补助。新建设施大棚、精选包装、冷藏保鲜、鲜活运输、仓储烘干、质量检测等生产及加工设备设施,扶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各10家。要求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并投入使用,每家经营主体补助3万元(项目投资须达到6万元以上),共计补贴资金60万元。经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验收合格后,确定补助金额并拨付补助资金。2019-2020年已奖补经营主体不再受理。
(二)规范提升村党组织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各10家。要求设置有固定办公场所、有必要办公设备、有醒目名称标识、有规范章程、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三会”会议记录规范、财务账目规范、所有成员登记备案、所有成员建立账户。其中每家村党组织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补助3万元、每家村党组织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补助5万元,共计补贴资金80万元(资金用于经营主体日常生产管理)。经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验收合格后,确定补助金额并拨付补助资金。2019-2020年已奖补合作社不再受理。
(三)奖励2020年度被认定为青岛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35家。每家奖励6000元,共计奖励资金21万元(资金用于经营主体日常生产管理)。由示范创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提供补贴申请书、相关工作证明材料及规范票据,经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拨付奖励资金。
(四)开展宣传培训、专家评审、聘请第三方审计与验收等,预算经费9万元。
三、补贴方式
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并获得批准建设完成的初加工、生产设施项目,市农业农村局聘请第三方审核验收合格后,确定补助金额,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四、申请程序
(一)项目立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按要求向镇(街道)报送项目申报相关材料后,由镇(街道)对辖区内项目申报主体进行统一筛选推荐(原则上,同一经营主体不得重复申报前两项内容),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级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打分,公示后确定项目实施主体。
(二)组织项目验收。镇(街道)负责调度指导项目日常进度质量,项目实施结束后,由镇(街道)初验后提出验收申请,市农业农村局聘请第三方采取资料核查、实地查验、走访调查、电话抽查等形式,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核验收。
(三)资金拨付。通过镇级初验、市级复验、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拨付项目补助资金。
五、申请材料
申报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及资金方案、项目投资计划、进度安排、预期效益分析、保障措施等
六、受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受理单位:胶州市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0532-82206191 0532-82206187
办理时限:2021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