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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范围和申报主体
胶州市范围内,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联合社),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且不存在经营异常、非法占地等情况;接受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管理、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且近3年内未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无媒体曝光、通报批评等负面信息;纳入合作社名录管理系统(监测合格)和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二、资金安排
根据《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青农计财字〔2022〕24号),我市统筹安排2022年中央财政资金198万元,主要用于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生产、初加工设施建设等改善生产经营条件补助等。同等条件下,补助资金优先支持国家、省、青岛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2021年享受过补贴的经营主体不在支持范围之内。
三、补助标准和方式
在全市择优确定10家家庭农场和15家农民合作社(量化评分排名),针对新建设施大棚(依审批)、清选包装、冷藏保鲜、烘干脱水、加工运输等生产、初加工设施项目予以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5-15万元(补助资金不高于投资额的50%,最高补助15万元);项目要在2022年11月15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量化评分末位得分相同时,一并纳入补助范围,按照实际通过验收合格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项目补助总额,按比例折算补助。
四、申请程序
(一)评审确定实施主体
按照主体申报、镇级推荐、市级评审的程序,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确定项目实施主体。
1.镇级推荐。镇街负责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积极申报。镇街进行初选,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择优推荐符合项目申报条件、自觉接受行业管理、群众认可度高的经营主体上报。
2.市级审核确认。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相关申报材料,按照量化评分情况,公示确认项目实施主体。
(二)组织项目实施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镇街对辖区内申报主体进行统一管理和指导服务。镇街及项目实施主体要制定实施办法,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三)组织项目验收
以镇街为单位,采取资料核查、实地查验、走访调查、电话抽查等形式,对所属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
1.镇级初验。各镇街根据实施主体的申请,对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报市农业农村局。
2.市级复核。市农业农村局对实施情况进行核查核实,并对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据实拨付补助资金。
五、申请材料
申报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及资金方案、项目投资计划、进度安排、预期效益分析、保障措施等。
六、受理单位及咨询电话
受理单位:胶州市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0532-82206191 0532-82206187
办理时限:202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