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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刻汲取“6.13”事故教训,根据关于印发《胶州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胶安〔2023〕11号)全面深入排查治理燃气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堵住安全监管漏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对青岛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以隐患牵引排查,以整改带动整治,以事故处理促进落实,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坚持系统治理、全面整改,坚持创新引领、科技赋能,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着力构建燃气行业规模化、安全管理规范化、经营服务标准化、运行监测智能化、治理监管法治化的燃气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八抓20条”创新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党政领导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科技赋能,全面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和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2023年11月30日前,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落实落细隐患排查、打非治违、源头治理、督导暗访,紧盯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风险隐患、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风险隐患和城市燃气管网带病运行为重点,持续开展燃气安全教育大培训、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餐饮等公共场所燃气安全、燃气管线设施维护施工安全、燃气输送配送和燃气具生产销售整治等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全环节风险隐患。
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健全完善“上下联动、多方协同、把握细节、狠抓落实”的工作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分领域集中攻坚
聚焦重点行业、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强力排查整治以下6大方面问题。
(一)强力排查整治“问题气”
1.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或加臭量不符合标准,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建设中心牵头、应急办)
2.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应急办牵头、市场监管所)
3.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派出所牵头、市场监管所、应急办、建设中心)
(二)强力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
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市场监管所牵头、派出所)
(三)强力排查整治“问题管网”
1.组织对超设计运行年限、安全间距不足、安全设施不健全、临近人员密集区域、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大等不满足安全要求的厂站设施,逐个建立整治台账,限期完成整改。(建设中心)
2.对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对燃气阀井及相邻管沟、阀井等设施存在燃气泄漏风险的,及时采取管控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要立行立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建设中心)
3.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市场监管所)
(四)强力排查整治“问题环境”
1.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经贸办牵头,各管区、居委会)
2.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经贸办牵头,各管区、居委会)
3.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管所牵头、经贸办、派出所)
4.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管所牵头、经贸办、派出所)
5.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学校、民政服务机构、医院、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教育办、社会事务办、卫生院、市场监管所)
(五)强力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1.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2.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
3.对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4.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六)强力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
1.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
2.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不能只罚款,要结合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处理。
3.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
4.对运输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加强监管执法。
5.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执法。
6.对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
7.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
三、工作安排
(一)全面排查
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强化企事业部门主体责任,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强化专家技术人员参与,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
(二)建立台账
各部门要依托胶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实时掌握排查进度、整改进展。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走过场”,查不出问题或者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三)加快整治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
(四)严格执法
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四、办事处责任分工
(1)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排查建筑施工企业,督促其加强建筑工地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及安装使用液化气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含连锁切断、通风排烟设施),督导燃气使用安全隐患问题整治;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装使用燃气的行为进行制止并上报。负责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对用户燃气设施、安全用气进行检查和技术指导;负责对液化气充装站充装行为和液化气钢瓶的监督管理,建立相关台账。打击非法充装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查处无证无照液化气充装、供应站(点)工作。负责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交各部门报告的燃气使用隐患未及时有效整改的违法行为。
(2)市场监管所:负责集贸市场、大型商超,商店燃气使用安全的监管工作,负责排查并督促液化气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含连锁切断、通风排烟设施)安装使用,督导燃气使用安全隐患问题整治。负责对售卖燃气气瓶、调压器、燃烧器具、胶管软管等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国家淘汰和明令禁止的燃气设备及其附件等违法行为。
(3)应急办:负责工业企业燃气使用安全的监管工作,负责排查并督促液化气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含连锁切断、通风排烟设施)安装使用,督导燃气使用安全隐患问题整治。对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燃气场站,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行为的监督管理。
(4)经贸办:负责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督促燃气经营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建立用户使用档案、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5)公路站:负责燃气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危险品运输资质管理,按职责对未经许可和违反规定运输燃气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进行制止和上报。负责公交和交运等营运单位燃气使用安全的监管工作,督导燃气使用安全隐患问题整治。
(6)派出所:配合相关行政部门依法执行职务,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负责依法查扣流动充装、售卖瓶装液化气的机动三轮等车辆。负责全面摸底排查辖区内所有九小场所、酒店、餐饮经营单位,建立用户基础台账,对其燃气使用安全进行监管,负责排查并督促液化气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含连锁切断、通风排烟设施)安装使用,督导燃气使用安全隐患问题整治,建立九小场所用户台账。
(7)教育办:负责学校、幼儿园燃气使用安全的监管工作,负责排查并督促液化气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含连锁切断、通风排烟设施)安装使用,每周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日”,督导燃气使用安全隐患问题整治。
(8)社会事务办:负责养老机构燃气使用安全的监管工作,负责排查并督促液化气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含连锁切断、通风排烟设施)安装使用,督导燃气使用安全隐患问题整治。
(9)卫生院:负责医院燃气使用安全的监管工作,负责排查并督促液化气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含连锁切断、通风排烟设施)安装使用,督导燃气使用安全隐患问题整治。
(10)各管区、村居:负责全面摸底排查辖区内使用商贩提供液化气的居民用户,督促其使用合法液化气企业提供的气瓶,拒绝使用“黑气”,督促液化气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含连锁切断、通风排烟设施)安装使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办事处安委会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
(二)压实部门责任。明确职责分工,本着“谁主管谁负责”,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要坚持“眼睛向下”,切实把燃气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充实基层燃气安全监管力量,增设燃气安全监管专岗。
(三)建立检查台账。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危化品(燃气)生产经营单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和充装企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燃气具等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建立检查台账,建设中心负责汇总,落实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制度情况。
附件:九龙街道办事处燃气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排查整治领导小组
九龙街道办事处
2023年9月18日
附件
九龙街道办事处
燃气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排查整治领导小组
组 长:王旭斌 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王奇方 九龙街道人大常委会主任
马向真 党工委副书记
赵小林 党工委副书记
黄福坤 九龙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
李 晓 办事街道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赵培琛 九龙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李 明 九龙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成 员 :李 超 九龙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高 威 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王晓明 九龙街道财政所副所长、经贸办负责人
王 涛 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王世学 教体中心主任
宋立兴 营海派出所所长
王 磊 九龙派出所所长
乔海伦 云溪派出所所长
纪 超 上合派出所所长
刘 艳 营海卫生院院长
董洪燕 云溪防保所所长
李德峰 九龙卫生院院长
杨同旺 九龙市场监管所所长
王彭林 上合市场监管所所长
张 慷 海庄管区书记
王 强 来福管区书记
刘振山 臧家屯管区书记
孙长明 营房管区书记
宋锦鹏 大户管区书记
姜宏斌 洛庄管区书记
刘 超 同心管区负责人
律明金 爱国管区书记
张济福 石河管区书记
贾在超 王邑管区书记
曾凡森 匡茔管区书记
董树雷 马家村管区负责人
姜国龙 法家庄管区书记
刘 君 云华居委会主任
王 宁 兴华居委会主任
杨华燕 鑫汇新都居委会主任
孙丽莉 温州路居委会主任
袁国庆 万通花苑居委会主任
张 萍 金海湾居委会主任
柳 鹏 少海居委会主任
丁玉业 景尚名都居委会主任
崔江涛 海韵名邦居委会主任
由 科 天一仁和居委会主任
李海涛 阳光上城居委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