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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胶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胶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胶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胶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4年4月28日
胶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胶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议事决策机制,规范议事规则和程序,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不断优化城市环境、提高生活品质,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城管委是市政府设立的城市管理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统筹规划、集体决策、综合协调、监督检查。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和青岛市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依法依规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的政策、意见等,统筹推进全市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三)审议城市管理重大决策,推动落实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决定、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城市管理领域重大问题;
(四)审定市城管委人员组成、调整方案,明确城市管理各领域分工;
(五)审定城市精细化管理考评办法、标准及情况通报;
(六)组织实施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专项整治;
(七)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三条 市城管委主任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设副主任若干名,由相关市领导担任;设执行副主任若干名,由政府办副主任、市城管委办公室主任等担任。
第四条 市城管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承担市城管委日常工作。市城管办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办主任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筹备市城管委会议,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专报;
(二) 负责组织起草城市精细化管理有关文件及工作标准;
(三)负责传达贯彻市城管委的工作部署和安排,协调推动、督促检查市城管委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负责制定城市精细化管理考评办法和考评标准,组织开展城市精细化管理综合考评工作,定期通报城市管理督查考核情况;
(五)负责拟定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协调组织实施;
(六)负责组织开展城市管理领域调查研究,就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争议事项提出意见建议,提交市城管委研究明确;
(七)负责城市管理问题的发现、转办和督办工作;
(八)完成市城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市城管委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项小组,各专项小组明确工作职责,由牵头单位组织,做好本领域城市管理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六条 市城管委议事实行全体会议、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七条 市城管委全体会议由市城管委主任召集,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主要审议以下事项:
(一)传达学习国家、省、市关于城市管理工作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我市贯彻落实意见;
(二)审议城市管理领域重要制度、方案、意见等政策;
(三)综合协调和指导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工作;
(四)研究城市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目标任务,部署城市管理领域重大事项;
(五)市城管办提交审议的事项;
(六)市城管委领导要求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城管委联席会议由市城管委主任、副主任或执行副主任召集,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审议以下事项:
(一)审议城市精细化管理考评办法和考评标准;
(二)研究部署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专项整治行动;
(三)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部门的城市管理热点难点问题;
(四)点评、交流、总结城市管理工作情况,部署重点工作任务;
(五)落实市城管委全体会议决定事项;
(六)市城管委领导要求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城管委专题会议由市城管委副主任或执行副主任召集,结合工作实际随时召开。主要审议以下事项:
(一)专题研究城市管理重点、难点工作;
(二)审议专项活动或方案。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市城管委会议程序:
(一)议题准备
1.会议议题由市城管委领导或成员单位提出,议题提报单位应在会前五个工作日向市城管办报送有关会议材料。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提报单位应提前与相关部门、单位会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提交,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在汇报材料中说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风险评估,并进行合法性审查。
2.市城管办对收到的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市城管办将收集的会议议题、相关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报市城管委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执行副主任审定。
4.市城管办根据审定的议题,做好会议准备。
(二)会议议程
1.市城管办介绍议题内容,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2.提出会议议题的市城管委成员单位作具体情况汇报。
3.参会单位充分发表意见。
4.会议召集人总结。
(三)会议纪要或专报
市城管办负责记录、归档,并将会议内容整理成会议纪要或专报,按程序报市城管委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执行副主任签发。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市城管委成员应按规定参加市城管委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需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说明原因,经同意方可委托他人参加会议。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在会前要熟悉相关议题材料,会中应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会后做好有关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妥善保管会议资料。若会议资料被列为密级文件,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有关市城管委会议资料的查询,由市城管办负责统一答复,参会人员不得透露会议的详情和内容。
第六章 执行和监督
第十四条 市城管委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决定是城市管理工作的依据,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一)市城管委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组织实施市城管委会议决议、决定事项,涉及多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实施;
(二)市城管委成员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市城管委会议的决议、决定,不得擅自改变。在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或需要复审的,经原主持召开会议的市城管委主任、副主任、执行副主任同意后,可在市城管委会议上复审。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应坚决执行市城管委会议的决议、决定;
(三)市城管办负责督促检查市城管委会议决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
(四)市城管委会议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及督查情况作为部门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公文办理制度
第十五条 市城管委成员单位的报告、简报、公函等公文,由市城管办签收登记,并报市城管办主任或副主任阅批后办理。
第十六条 市城管委成员单位需以市城管委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市城管办主任审核后,呈报市城管委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执行副主任签发。市城管委成员单位需以市城管办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市城管办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各成员单位本部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事项,或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以市城管委、市城管办名义发文。
第十七条 市城管委成员单位以市城管委、市城管办名义印发的公文,原则上由各成员单位代拟稿,代拟稿单位为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切实加强对代拟稿的审核,公文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权的,主办单位必须征求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第十八条 公文代拟稿须符合发文条件且文理通顺、篇幅得当、要件齐全,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由市城管办履行发文程序。对于不符合发文条件的,主办单位须修改后按要求重新报送。
第十九条 市城管办结合公文代拟稿单位及部门职责分工做好上级公文的流转办理工作,在制发本级公文时,须注明公文代拟稿单位。
第八章 报告与信息制度
第二十条 市城管委各成员单位需在年中、年底向市城管办报送城市管理工作总结、意见建议等。市城管办定期向市城管委汇报城市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立重要活动、信息的报送和通报制度。市城管委成员单位指定1名信息报送员,及时将重点工作推进情况报市城管办。市城管办加强信息整理归集,形成城市管理工作简报,发至各成员单位并抄报市城管委领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城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