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发机关
胶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0-03-24
文件字号
胶政发〔2020〕17号
成文日期
2020-03-24
废止日期
2022-05-31
政策咨询部门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2289277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JZDR-2020-0010001
有效性
废止
【已到期废止】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胶政发〔2020〕17号
【 字号: 大 中 小 】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鲁发〔2018〕38号)、《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省政府令第327号)及《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青政发〔2019〕33号),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北至新北外环及胶济铁路客运专线,西至新西外环及胶西街道(含部分区域),南至九龙街道(含)、胶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含),东至李哥庄镇(含部分区域)及胶莱街道、里岔镇、铺集镇、洋河镇四个镇街部分区域,详见附件。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及高排放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农业机械(包括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增氧机、池塘挖掘机等)、水泵、港口码头机械设备等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等。

  (二)高排放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

  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2.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的;

  3.国I及以下排放标准的。

  三、管理要求

  (一)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达标排放的有关规定。

  (二)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及其他民生保障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适用本通告。

  本通告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特此通告。

  附件:胶州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示意图

 

   胶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4日

        附件

胶州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示意图

        政策文件: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word版本).doc
                          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pdf版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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