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预报
胶州市气象台2026年3月14日16时发布天气预报:今夜到明天,阴有小阵雨转多云,有轻雾,北风短时南风3-4级,城区和内陆2到14度,沿海3到13度。森林火险气象等级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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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备注 |
| 1 | 粮食库存检查 | 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 |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地方储备粮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 (3)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 (4)企业安全储粮等情况; (5)企业仓储管理等情况; (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号令)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五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区的市及以下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管。”第三十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根据国家、省、青岛市部署,对企业进行随机抽查。 根据检查工作实际情况确定。 |
| 2 | 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 |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 | (1)执行地方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计划情况; (2)地方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3)地方储备粮库存质量安全; (4)地方储备粮储存安全情况; (5)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仓库条件情况; (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五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区的市及以下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管。”第三十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根据国家、省、青岛市部署开展专项检查,对相关企业进行随机抽查。 每年根据最低收购价预案启动情况和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实际情况确定。 |
| 3 | 粮食收购政策监督检查 |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 | 粮食收购企业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粮食法律法规情况;粮食收购企业具有粮食收购资格情况;粮食收购企业执行“五要五不准” 粮食收购守则情况;粮食收购企业开展粮食收购政策宣传、验质检斤、粮款支付、报送收购进度等工作情况;政策性粮食收购主体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等粮食收购政策情况。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根据国家、省、青岛市部署开展专项检查,对企业进行随机抽查。 每年抽查企业比例不少于5%,抽查次数不少于1次。 |
| 4 | 粮食质量监督检查 | 抽查事项涉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承储企业在粮食销售出库过程中是否掺杂使 假;承储企业是否向买方额外索要收取其他费用问题;承储企业是否不按照交易细则和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交割;承储企业是否设置障碍或以各种借口拖延阻挠出库等; 买方企业是否执行政策规定、交易规则,是否违背诚信、歪曲事实导致出库纠纷及违约、毁约等;其他政策性粮食任务执行情况。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徒弟粮食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不少于1次,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组织检查不少于2次。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有权采取下措施:(一)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质量安全情况;(二)向粮食经营者调查、了解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与粮食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以及其他资料、凭证;(四)对粮食经营者的粮食进行扦样检验。 |
根据国家、省、青岛市部署开展专项检查。储备粮企业每年抽查不少于2次,入库、出库质量抽查视入库实际情况确定 |
| 5 | 对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检查 | 抽查事项涉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1)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3) 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4) 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3号2016.11.30) 第十六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号2017.3.8)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企业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项目核准、备案、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十六条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环保要求等,对项目进行监管。 | 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监管对象的5%,具体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