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资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车报废处置管理的通知》
镇直各部门:
现将《国资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车报废处置管理的通知》(胶国资〔2017〕18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车报废处置管理的通知
里岔镇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车报废处置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根据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青岛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公车报废处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废原则
公车报废应综合车辆车况实际,以及维修调整成本与车辆估值的经济性情况进行处置。根据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关于车辆的折旧年限不低于8年的规定,参照青岛财政局公车报废处置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经市领导批准,我市公车报废标准为普通轿车15年、面包车中巴车10年或使用年限超过8年且行驶里程30万公里以上。
二、申办流程
申请单位填写公务用车报废处置审批表,由申请单位、主管单位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复。
三、提报材料
1、公务用车报废处置审批表,其中车辆型号、车牌号、首次登记时间、行驶里程、账面价值等内容填写齐全。
2、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车里程表照片及打印件。申请单位及主管单位对提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账务处理
公车报废处置申请批复后,申请单位及时与单位财务人员沟通,做好财务处理的同时,将固定资产明细账和资产信息系统做资产减少处理。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