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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胶州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更好落实《暂行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制定的背景
根据《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主体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以及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其中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应明确详细地址,如写字楼、商业网点、工厂厂房等。而从事电子商务、咨询、策划等新型经营活动的企业,在实际经营中往往不需要固定住所或经营场所。实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托管后,不仅能够帮助企业节省场地租金,还可以共享“商务秘书企业”的会计、财务等一系列优惠服务,进一步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持续壮大市场主体规模。
二、《暂行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
(一)《公司法》
(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三)《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三、政策亮点
亮点一:明确了住所(经营场所)托管、住所托管企业、托管对象的定义以及登记规范。通过规范登记,使住所托管企业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登记的显著特点。登记机关在登记住所托管企业后,制作名录予以公示。
亮点二:明确了托管对象的入驻和不能进行托管的具体要求。依据上级规定,详细列明五种负面情形,不得委托住所托管企业进行住所(经营场所)托管,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登记。
亮点三:明确了住所托管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规定住所托管企业应当建立托管对象名册和档案管理、日常联络等制度,确保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活动运行规范有序。
亮点四:明确了各部门职责。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加强事中事后协同监管,形成各部门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有效格局。
四、有关问题解答
(一)哪些市场主体可以进行住所(经营场所)托管?
答:在胶州市内从事电子商务、咨询、策划等经营活动,无需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统称托管对象),可以委托具备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条件的商务秘书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住所托管企业)进行住所(经营场所)托管。
(二)如何申报成为住所托管企业?
答:申报主体应满足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登记所需条件,有与其从事住所托管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名称、范围、住所(经营场所)。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取得相关行业资质,经营范围应包含“商务秘书服务”。市行政审批局收到申报申请后,函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胶州支行等相关部门和住所托管企业所属功能区、镇(街道)且无异议的,即依法为申报主体办理相关手续。申报主体成立住所托管企业后,即可依法开展住所(经营场所)托管业务。
(三)托管对象和托管机构如何建立托管关系?
答:住所托管企业与托管对象通过签订托管协议建立托管关系,托管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托管的期限;
2.托管服务的内容;
3.托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托管关系的解除事由;
5.争议的解决途径;
6.双方经协商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