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 -胶政复决字〔2024〕261号
发布时间: 2024-08-06 来源: 胶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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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胶政复字〔2024261


申请人:葛某

被申请人:胶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胶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青公(交)行罚决字202437028127030683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胶州市政府于20247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青公(交)行罚决字〔202437028127030683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4624日,申请人驾驶鲁U632P6车辆行至胶州西路义和种业公司门口,停车刚下车,后面不知何处以极快速度驶来一辆皮卡警车,随后下来两名貌似警察人员(身穿制服袖章注明是辅警),未对申请人进行任何事由说明,未出示任何证件,未进行任何酒精测试,强行把申请人带上车,另一名辅警强行将车开走,整个过程态度极其恶劣并言语充满恐吓。十分钟后将申请人带至中云中队一间小屋内进行酒精测试,用一个测试仪且并未展示数值,随后又从其他地方拿了一个测试仪告知开始录像,未等正式吹气就展示数值刚好是20,申请人提出质疑,要求血液检测,他们以扰乱公务等各种理由恐吓申请人,拒绝带去血液检测,后一名未穿警服的人员单独对申请人进行询问,随后开出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20246241426分许,申请人酒后驾驶鲁 U632P6号小型汽车,沿胶州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胶州西路同三高速桥下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手持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申请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20mg/100ml,达到酒后驾车标准。申请人对该检测结果无异议,并当场签字确认。申请人酒后驾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二款之规定,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申请人处以罚款壹千元并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裁量适当,依法应予以维持。

综上,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6241426分许,申请人驾驶鲁 U632P6号小型汽车,沿胶州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胶州西路同三高速桥下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手持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申请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20mg/100ml,达到酒后驾车标准。当日,被申请人履行了处罚前告知程序,申请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被申请人作出青公(交)行罚决字〔202437028127030683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壹千元并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宣告并送达决定书。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胶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公安交通管理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立案决定书、酒精含量检测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涉案车辆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酒精检测仪检定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本案被申请人作为胶州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决定的职责权限,主体适格。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在对申请人作出处罚的过程中,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查获材料、告知笔录均显示现场执法以及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处理的为两名正式民警。本案被申请人于2024624日经受案、询问、处罚前告知,作出并送达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并当场提出的;(二)涉嫌饮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三)涉嫌醉酒驾驶的;(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本案中,申请人在20246241426分酒后驾车被查,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检测结果为20mg/100ml,已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对上述检测结果,申请人在现场明确表示无异议并签字确认,故不符合上述进行血液酒精检测的规定,现申请人通过行政复议对呼气测试结果提出异议,依法不予采纳。对申请人上述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款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壹千元并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青公(交)行罚决字202437028127030683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青公(交)行罚决字2024370281270306830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胶州市人民法院、市北区人民法院、城阳区人民法院、黄岛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胶州市人民政府

2024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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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气预报

胶州市气象台2025年1月18日15时发布天气预报:今夜到明天,晴间多云,南风转北风3-4级,城区和内陆-4到12度,沿海-2到10度。森林火险气象等级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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