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 -胶政复决字〔2024〕176号
发布时间: 2024-06-27 来源: 胶州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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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胶政复决字〔2024〕176号



申请人:车某某

被申请人:胶州市公安局中云派出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胶公(中云)行终止决字﹝2024﹞30080号)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胶州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4月29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胶公(中云)行终止决字﹝2024﹞30080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继续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中云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工作人员蔡某某在拆除违建过程中产生纠纷,蔡某某在执法过程中未穿制服未亮证件,且在执法过程中暴力执法,脱掉申请人衣服并摸其胸部。因申请人手机被抢走未拍摄视频,仅以综合执法局记录仪拍摄视频为依据,但中云派出所未让申请人看过视频也不允许拷贝,理由是当事人无权观看。前期给出终止调查为平级执法单位,没有执法权,后给出具的终止调查决定书中的理由是没有违法事实。申请人认为此理由与事实不符,申请行政复议。另申请人被蔡某某伤害造成轻微伤,有伤情鉴定为证。

被申请人称:2024年2月19日12时30分许,中云自然规划所联合综合执法局中云中队工作人员在对金胶州钢材市场D11-5院内正在建设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时,车某某及其婆婆孙洪霞进行阻拦,联合执法工作人员在强行拖拽车某某离场时,导致车某某上衣脱落并造成车某某轻微伤。被申请人经调查,该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申请人伤害,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被申请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终止调查。该案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综上,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20日11时07分,申请人报警称:其于2024年2月19日在胶州市钢材市场D11-5院内因违建问题和婆婆与城管发生争执,其在争执中被工作人员摸胸,事后发现腿部受伤,其婆婆被工作人员拧伤右边胳膊。胶州市公安局中云派出所接警并进行案件调查。经查,2024年2月18日,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中云办事处”)发现申请人在金胶州钢材市场D11-5户正在进行违法建设,现场钢结构厂房已立柱建设至5根,执法人员要求其停工并责令立即拆除。直至2024年2月19日上午,申请人仍未对该处违法建设进行拆除。中云办事处于2024年2月19日下午组织综合执法中队、自规所、金胶州钢材市场管委会等部门对该处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拆除。根据询问笔录可知,申请人及其公婆阻挠执法人员现场拆除,为保证人身安全,执法人员让申请人等人撤离遭拒后,在现场协助拆除违章建筑的综合执法中队工作人员蔡某某拽住申请人的手腕,和工作人员贾涛及冷超共同将申请人抬离现场。后申请人发现左膝及左膝内侧损伤,经胶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申请人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2024年3月18日,因案情复杂等客观原因,被申请人经批准延长三十日办案期限。2024年4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胶公(中云)行终止决字﹝2024﹞30080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车某某被侮辱案没有违法事实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终止调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不服,向胶州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蔡某某系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辅助执法人员,证件编号:ZY-10021。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提供申请人车某某、孙洪霞、周某平、蔡某某、冷某等人的询问笔录、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关于金胶州钢材市场D11-5户进行拆除的情况说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受案登记表、延长办案期限申请表、案件终止调查决定书以及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是否合法。

一、关于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程序是否合法问题。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0日受案后,于2024年3月18日经批准延长三十日办案期限,至2024年4月19日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符合上述治安案件办理期限,程序合法。

二、关于蔡某某于事发当时的行为是否属执行公务行为的问题。

在公务时间内,在公务管理地域区限内,受单位委派或者指派,为实现公共事务管理而实施的行为,为公务行为。蔡某某作为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辅助执法人员,虽无执法权,但其有协助履行职责。本案中,蔡某某于2024年2月19日受中云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中队领导指派共同配合自然资源规划所拆除金胶州钢材市场D11-5户违章建筑,其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实施的配合拆除违章建筑及将申请人带离现场等方面的行为,代表行政主体,其行为目的指向要求保证拆违现场申请人安全而非伤害申请人,与单位执法目的一致,非其个人意志反映下的行为,属于执行公务行为。

三、关于蔡某某执行公务的行为是否应受到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问题。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依据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国法秘函〔2005〕256号《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明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本案中,从视频资料及询问笔录可以证明,蔡某某系在执行职务时与车某某发生的轻微肢体摩擦行为,其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被申请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该案终止调查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胶公(中云)行终止决字﹝2024﹞30080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胶州市人民法院或者黄岛区人民法院、城阳区人民法院、市北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胶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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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气预报

胶州市气象台2026年10月16日15时30分发布天气预报:今天夜间多云转阴有阵雨和轻雾,明天白天阴有中雨,南风4-5级转6-7级阵风9级,城区和内陆19到24度,沿海18到23度。市气象台2026年10月16日10时00分发布胶州市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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