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预报
爱山东APP
爱山东APP
回到顶部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关于胶州市城市排水站胶州市水环境治理(南片区)里岔镇张应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胶州市城市排水站:
你单位《胶州市城市排水站胶州市水环境治理(南片区)里岔镇张应污水处理厂环境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张应污水处理厂建设及配套管网工程,总投资1.8个亿。污水收集范围主要为里岔镇驻地、里岔工业园、青岛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及主管网沿线的11个村庄。
配套收集管网工程总长度约2.32千米。污水干管起点为里岔镇驻地东侧,向北敷设,经过甘沟村、郭家洼村,经胡家村后向东敷设,最终接至污水处理厂。
张应污水处理厂拟建于胶州市里岔镇青岛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东侧、S397省道以北。项目规划用地面积15888㎡,处理规模(近期)为6000m³/d,本次评价仅对污水处理厂近期规模进行评价。
近期工程主要采用“预处理+水解酸化池+五段巴颠甫工艺+二沉池+反硝化生物滤池+磁混凝沉淀池+臭氧催化氧化+次氯酸钠消毒”处理工艺。污水处理厂主要建设提升泵房、粗细格栅井、调节池、水解酸化池、旋流沉砂池、五段巴颠甫生物池、二沉池、磁混凝沉淀池、反硝化滤池、滤布滤池间、接触消毒池及提升泵房、污泥脱水机房、污泥储池、污泥料仓、鼓风机房、加药间、除臭生物滤池、臭氧发生间、辅助生产建筑物、生活附属建筑物等。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环境不利因素将得到缓解。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局同意你单位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修建。
二、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严格落实一下要求:
(一)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池预处理后回用于现场洒水降尘。管道试压废水经过滤沉淀后排入附近灌渠或用于绿化。污水处理厂施工区域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处理后,定期外运作农肥,不外排。
(二)为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须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T/T31962-2015)表1中A等级标准(其中,溶解性总固物≤1000mg/L)。
(三)加强运营管理,确保尾水排放稳定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放,其中CODcr≤30mg/L、氨氮≤1.5mg/L、BOD5≤6mg/L、总磷≤0.3mg/L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V类标准;溶解性总固物≤1000mg/L达到《城市污水再利用 城市杂水用水水质》(GB/T18920-2002)中标准。排污口按照《山东省污水排放口环境信息公开技术规范》进行建设。
张应污水处理厂出水先经尾水管道排入污水处附近的4个水塘内(总容量约62万m³),尾水回用于单位采用罐车、洒水车取水与管道输送相结合的方式回用污水厂尾水,直接用于里岔镇的园林绿化、道路喷洒等用途(不得用于农灌)。
(四)严格落实报告中的各项恶臭污染防治措施
粗格栅、调节池、细格栅、旋流沉砂池、水解酸化池、五段巴颠甫池、污泥储池及脱水机房等构筑物产生的臭气进行密闭加盖收集,经生物滤池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H2S、NH3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标准。
厂界H2S、NH3、臭气浓度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中二级排放标准。
食堂的炉灶安装净化效率大于90%的油烟净化装置,餐饮废气经净化后,通过高于屋顶1.5米的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山东省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表2中“小型标准”。
(五)施工期噪声主要为施工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施工时应合理布局产噪设备,噪声排放标准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2011)的规定;污水处理厂需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和无害化处置利用。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废焊条、废防腐材料、废混凝土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或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定期城市垃圾处理厂处理。
污泥按照《关于污(废)水处理设施产生污泥危险特性鉴别有关意见的函》(环函【2010】129号)的要求进行危险特性鉴别。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导体系》进行规范化管理,暂存场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并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理原则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利用,防治造成二次污染;属一般固体废物的脱水后的污泥,送至有资质单位处理。
(七)落实污水池、污水管网的防渗和栅渣、污泥储存场所的防雨、防渗措施。
(八)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和监控,禁止污水事故性排放和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九)安装符合环保部门要求的流量计、pH计、COD、氨氮、TN、TP、视频在线检测装置,确保有效运行,并保持与环保部门联网畅通。
(十)严格规范施工活动范围,车辆、机械应在规划的道路上行驶,严禁随意行驶,碾压植被,尽量减少工程建设对生态环境的扰动。
(十一)施工结束后,恢复各种临时堆放场的使用功能,加强监管,做好生态恢复工作。
(十二)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建设完善规范化排污口。按国家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建设符合要求的监测平台、采样孔等,便于日常监测、监察。
(十三)按照规定,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十四)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除按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和本批复要求。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止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需按规定程序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