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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药品、保健品相关行业经营主体:
为切实规范药品、保健品经营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尤其是老年人的切身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涉及药品、保健品经营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1.销售保健食品必须设置销售专区(专柜),并在专区(专柜)醒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严禁将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药品混合摆放销售。
2.落实明码标价相关规定,标价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3.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
4.药品经营严禁使用“根治”“包治百病”“100%有效”“延年益寿”等绝对化用语或虚假承诺。
5.保健品、普通食品不得宣称疾病预防、治疗功效,严禁使用医疗术语(如治疗、消炎)或暗示疗效的表述(如降血压、防中风)。
6.不得假借专家义诊、健康咨询、免费体检等名义,夸大普通商品或者服务的功效,夸大药品功效疗效;不得向老年人推销售卖伪高科技产品。
7.不得在食品、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外包装中标识标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虚假内容,不得非法添加。
8.禁止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9.禁止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
10.禁止使用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导致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表述。
11.禁止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诊疗项目、诊疗方法、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12.禁止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13.禁止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14.禁止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功效断言或保证内容。
药品、保健品相关行业经营主体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