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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样品。
抽样数量见下表:
表1 抽样数量
|
序号 |
产品名称 |
抽样数量 | |
|
1 |
民用散煤 |
每批次产品随机抽取样品4kg,其中2kg作为检样,2kg作为备样。 | |
|
2 |
民用型煤 |
蜂窝煤 |
随机抽取五块蜂窝煤,再随机抽取其中两块分别封存,一块作为检样;一块作为备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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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型煤 |
随机抽取样品10kg,其中5kg作为检样,5kg作为备样。 | |
2 检验依据
表2民用散煤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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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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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灰分 |
GB/T 212-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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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全硫 |
GB/T 214-2007 |
表3民用型煤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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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
1 |
挥发分 |
GB/T 212-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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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全硫 |
GB/T 214-2007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明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34169-2017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
GB 34170-2017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