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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发展和改革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局、教育体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和旅游局:
根据省民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发改委等11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发布山东省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鲁民〔2020〕20 号)和青岛市民政局等12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发布青岛市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青民〔2020〕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现有政策规定制定《胶州市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现予发布:
附件:胶州市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
胶州市民政局 胶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胶州市人民法院
胶州市司法局 胶州市财政局 胶州市城乡建设局
胶州市自然资源局 胶州市交通运输局 胶州市卫生健康局
胶州市教育体育局 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胶州市文化和旅游
2022年4月7日
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责任主体 |
政策依据 |
1 |
特困老年人兜底保障项目 |
特困老年人供养标准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给予保障。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当地政府为城乡困难的半失能、失能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补助标准给予保障。 |
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各镇(街道)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青政发 〔2017〕20号) |
2 |
特困老年人供养方式 |
特困人员可自主选择机构集中供养或在家分散供养的方式。 |
民政部门、各镇(街道)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青政发 〔2017〕20号) | ||
3 |
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项目 |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
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 |
对60-79岁、80-89岁、90-99周岁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助 80元、120元、 220元。 |
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各镇(街道) |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鲁民 〔2018〕99号)、 《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青民福 〔2018〕33号) |
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责任主体 |
政策依据 |
4 |
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项目 |
为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
困难老年人 |
对低保家庭中的失能 (失智)、“失独”老年人中自理、部分失能和失能 (失智)老年人的服务时间分别为每月不少于20小时、45小时和60小时,城乡分别按每小时20元、 15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
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各镇(街道)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 (青政发〔2019〕32号)、 《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健全完善各类养老服务补贴的通知》(青民字 〔2020〕14号) |
5 |
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 |
60周 岁 (含 )以上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老年人 |
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每月收取困难老年人的基本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等费用之和不高于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政府按当地非营利普惠性养老机构上年度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平均收费标准之和的80%给予补助。 |
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各镇(街道)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 (青政发〔2019〕32号)、 《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健全完善各类养老服务补贴的通知》(青民字 〔2020〕14号) | |
6 |
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 |
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低保中失能 (失 智)和 “失独”老年人签约家庭养老床位的家庭 |
对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低保中失能 (失智)和 “失独”老年人家庭签约家庭养老床位,给予每户一次性2000元的适老化改造补贴。 |
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 (青政发〔2019〕32号)、 《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健全完善各类养老服务补贴的通知》(青民字 〔2020〕14号) | |
7 |
特殊家庭的老年人巡访关爱 |
独居、空巢、农村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出台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巡访制度,明确关爱帮包对象。 |
民政部门、各镇(街道)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 (青政发〔2019〕32号) |
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责任主体 |
政策依据 |
8 |
普惠型老年人服务和优待项目 |
百岁老人长寿补贴 |
100周 岁 (含 ) 以上老年人 |
100周岁 (含)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少于600元。 |
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各镇(街道)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 〔2011〕54号)、 《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健全完善各类养老服务补贴的通知》 (青民字 〔2020〕14号) |
9 |
80岁老年人体检补助 |
80周 岁 (含 )以上胶州市户籍老年人 |
对80周岁 (含)以上胶州市户籍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体检补助150元。 |
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 〔2011〕54号)、 《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健全完善各类养老服务补贴的通知》 (青民字 〔2020〕14号) | |
10 |
60岁以上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
60周 岁 (含 ) 以上老年人 |
对年满60周岁 (含)以上的胶州市户籍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险 |
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 〔2011〕54号)、 《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健全完善各类养老服务补贴的通知》 (青民字 〔2020〕14号) |
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责任主体 |
政策依据 |
11 |
普惠型老年人服务和优待项目 |
老年人文体休闲优待 |
60周 岁 (含 ) 以上老年人 |
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园、景点,70周岁 (含)以上的免购门票,不满70周岁的半价购票;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政府兴办或者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按照时段免费或者优惠。 |
卫生健康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体育部门等 |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
12 |
老年人生活服务优待 |
60周 岁 (含 ) 以上老年人 |
65周岁 (含)以上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不满65周岁按照有关规定半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
卫生健康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 |
13 |
老年人法律援助 |
60周 岁 (含 ) 以上老年人 |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
卫生健康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 |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 |
14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65周 岁 (含 ) 以上老年人 |
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等。 |
卫生健康部门 |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 〔2011〕54号)、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山东2017年版)》(鲁卫基层字〔2017〕7号) |
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责任主体 |
政策依据 |
15 |
养老服务优惠扶持项目 |
养老服务资金安排 |
符合条件养老服务项目和机构 |
根据青岛市下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有关规定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 |
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 (青政发〔2019〕32号)、 《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健全完善各类养老服务补贴的通知》(青民字 〔2020〕14号) |
16 |
养老服务机构奖补 |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项目和机构 |
按照青民字 〔2020〕14号文件规定,发放一次性建设补助或运营补助。 |
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 (青政发〔2019〕32号)、 《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健全完善各类养老服务补贴的通知》(青民字 〔2020〕14号) | |
17 |
养老服务机构等级奖补 |
经市级民政部门评 定 的 三 星 级(含)以上养老机构 |
养老机构评定等级有效期为4年,被认定为三星、四星、五星级养老机构的,管理期内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 |
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 (青政发〔2019〕32号)、 《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健全完善各类养老服务补贴的通知》(青民字 〔2020〕14号) | |
18 |
养老服务机构税费减免 |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 |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养老服务组织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 |
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 (青政发〔2019〕32号)、 《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健全完善各类养老服务补贴的通知》(青民字 〔2020〕14号) |
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责任主体 |
政策依据 |
19 |
养老服务优惠扶持项目 |
养老综合责任险补助 |
入住本市养老机构或签约家庭养老床位的老年人以及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服务人员 |
为入住本市养老机构或签约家庭养老床位的老年人以及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服务人员购买综合责任保险。养老综合责任险保费基准价为每人每年150元,政府对青岛市户籍老年人和护理服务人员按照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
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 (青政发〔2019〕32号)、 《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健全完善各类养老服务补贴的通知》(青民字 〔2020〕14号) |
20 |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 |
老年人 |
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
民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 (青 政发〔2019〕32号)、 《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健全完善各类养老服务补贴的通知》(青民字 〔2020〕14号)、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 〔2016〕22号) |
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责任主体 |
政策依据 |
21 |
养老服务优惠扶持项目 |
街道(镇 )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一次性奖补 |
3A级以上的街道 (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
每街道 (镇)建设一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经市民政部门聘请第三方评估组织评估确认3A级以上的街道 (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可以给予60万元、 40万元、20万元标准对相关区 (市)一次性奖补。 |
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 (青政发〔2019〕32号)、 《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健全完善各类养老服务补贴的通知》(青民字 〔2020〕14号) |
22 |
为签约家庭养老床位的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 |
签约家庭养老床位的街道 (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或家庭 |
签约家庭养老床位的老人家庭给予每户一次性1000元的适老化改造补贴。 |
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 (青政发〔2019〕32号)、 《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健全完善各类养老服务补贴的通知》(青民字 〔2020〕14号) | |
23 |
家庭养老床位运营补贴 |
签约家庭养老床位的街道 (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
签约家庭养老床位的老人家庭每人每月350元。 |
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 (青政发〔2019〕32号)、 《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健全完善各类养老服务补贴的通知》(青民字 〔2020〕14号) |
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责任主体 |
政策依据 |
21 |
养老服务优惠扶持项目 |
街道(镇 )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一次性奖补 |
3A级以上的街道 (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
每街道 (镇)建设一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经市民政部门聘请第三方评估组织评估确认3A级以上的街道 (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可以给予60万元、 40万元、20万元标准对相关区 (市)一次性奖补。 |
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 (青政发〔2019〕32号)、 《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健全完善各类养老服务补贴的通知》(青民字 〔2020〕14号) |
22 |
为签约家庭养老床位的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 |
签约家庭养老床位的街道 (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或家庭 |
签约家庭养老床位的老人家庭给予每户一次性1000元的适老化改造补贴。 |
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 (青政发〔2019〕32号)、 《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健全完善各类养老服务补贴的通知》(青民字 〔2020〕14号) | |
23 |
家庭养老床位运营补贴 |
签约家庭养老床位的街道 (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
签约家庭养老床位的老人家庭每人每月350元。 |
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的实施意见》 (青政发〔2019〕32号)、 《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健全完善各类养老服务补贴的通知》(青民字 〔2020〕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