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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一)补助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的差额计算。
(二)办理条件
1.持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地城乡低保标准;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
(三)办理程序
1.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前必须先进行信息核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低保的申请人说明解释有关规定。申请人要求信息核对的,签字承授权并自愿接受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核对机构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2.受理。信息核对符合条件的,户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供家庭收入、家庭生活状况、成员身体状况等有关证明材料。
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3.审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组织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调查核实。
4.审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第三方评估结果等情况,入户调查,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提出审核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批。
4.资金发放
城乡低保资金实行差额补助,以社会化方式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城乡特困人员供养
(一)办理条件
具有本市居民户籍的城乡老年人、重度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办理程序
1.申请核对程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对申请人开展经济状况核对。
2.受理审核程序
核对通过后材料符合规定,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后。
3.审批程序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批。
4.终止程序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终止特困供养并予以公示。
1.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
2.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
4.自愿退出特困供养的;
5.其他情形。
终止特困供养后,符合低保或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
三、各级经办机构和联系方式
(一)受理、审核、审批机构: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阜安联系电话:88050637
中云联系电话:82221727
胶北联系电话:83231010
三里河联系电话:82214256
胶东联系电话:88262715
九龙联系电话:85260039
胶莱联系电话:88223451,88225007
胶西联系电话:85201429
李哥庄联系电话:8828019
里岔联系电话:86281150
铺集联系电话:86250799
洋河联系电话:86200116
(二)监督举报电话
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2209676 82206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