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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青岛市委、市政府部署,根据青岛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青民〔2021〕28号)要求,现将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人员供养等标准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04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80元。
二、调整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356元。
(二)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020元。
(三)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1320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990元。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440元。
(四)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990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743元。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330元。
三、调整城乡低保家庭中分类救助标准
(一)城乡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
城市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513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403元;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265元。
农村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30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229元;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56元。
四、执行时间
调整标准时间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按新标准办理新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申报审批工作。
胶州市民政局 胶州市财政局
202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