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文件
胶州市2020年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办理救助标准
发布时间: 2020-02-25 来源: 胶州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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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住院和门诊大病救助及标准

  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期间,年度内,在享受各类社会救助后,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低保家庭成员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85%的比例给予救助;中低收入家庭成员个人自负超过3万元的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非胶州市户籍外来务工人员和在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的救助标准,参照中低收入家庭成员的救助标准执行。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3万元。

  (二)特殊人员救助及标准

  1.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城乡低保家庭中80岁以上(含80岁)的老年人,年度内,在享受各类救助后,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再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

  2.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城市社会孤老、年龄不满18周岁(含年满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的城乡散居孤儿、农村五保对象,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实施全额救助,不设封顶线。

  (三)普通门诊救助及标准

  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并签订社区普通门诊统筹协议的低保家庭成员,年度内,在签约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420元。

  (四)长期医疗护理救助及标准

  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年度内,在护理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支付范围,并经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五)城乡困难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及标准

  参加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低保家庭成员,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其个人缴费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

  低保家庭成员在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押金按80%的比例予以减免。

  (六)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救助范围

  不在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应当由基本公共卫生经费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天气预报

胶州市气象台2026年3月14日16时发布天气预报:今夜到明天,阴有小阵雨转多云,有轻雾,北风短时南风3-4级,城区和内陆2到14度,沿海3到13度。森林火险气象等级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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