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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方式及标准
(一)参保缴费补助。困难居民参加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时,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低收入家庭成员的个人缴费部分按50%给予补助。
(二)门诊救助。在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特困等人员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家庭成员按90%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按80%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640元。
(三)护理救助。在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和护理费用,经长期护理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特困等人员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家庭成员按90%比例予以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按80%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四)住院和门诊大病费用救助。困难居民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期间,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特困等人员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家庭成员按90%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家庭成员(低边)按85%比例给予救助,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中低)在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个人负担累计超过2万元的部分按80%比例给予救助。特困等人员不设救助封顶线,其他人员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
特困等人员、低保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因病住院治疗时,住院押金予以减免,原则上应选择政府举办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诊医院。政府举办医疗机构因床位紧缺等原因无法收治的专科疾病、急诊等情况,可选择其他定点医院就诊。住院治疗目录外费用占比总体不超过10%。
(五)特殊救助。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 (一、二级)、低保家庭中80岁以上 (含 80岁)的老年人,在享受各类社会救助后,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再按30%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
(六)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救助范围。不在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应当由基本公共卫生经费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