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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困难人员可以享受医疗救助?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2〕8号规定,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以及未纳入以上救助对象范围、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 (以下简称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社会散居孤儿、重点困境儿童参照特困人员标准享受三重制度保障。具有上述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行救助。
2.各类困难人员的参保资助标准是什么?
困难人员依法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其中对特困人员 (含社会散居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下同)、低保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按照其个人缴纳居民基本医保费的50%给予资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继续按照 《关于做好政府资助人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鲁税发 〔2020〕53号)给予全额资助。
3.医疗救助政策对困难人员的救助标准是多少?
1. 住院和门诊慢特病救助。特困人员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9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起付线3000元、按8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15万元。
2. 普通门诊医疗费救助。特困人员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90%比例给予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按8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
640元。
3. 长期护理费用救助。特困人员给予全额救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90%比例给予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按8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5000元。
4. 再救助。经三重制度保障后,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住院和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按照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限额2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住院和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1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70%比例给予再救助,年度限额2万元。
5.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救助制度。根据省统一制定的认定办法,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实施医疗救助。对经认定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待遇条件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1.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8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限额为15万元。个人负担费用可追溯至自申请之月前12个月,一次身份认定享受一个医疗年度救助待遇和救助限额,一个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
4.如何申请医疗救助?
困难人员应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的社会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由民政部门认定。
5.困难人员看病就医有哪些规定?
明确医疗救助保障范围。按照 “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救助对象需参加我市基本医保后享受医疗救助,救助范围应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
院费用、门诊慢特病费用、普通门诊统筹费用、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分类分层予以救助。加强对救助对象就医行为的引导,救助对象因病住院治疗时,应优先选择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住院押金予以减免;因急诊、特殊疾病等原因,无法在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收治住院的,可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相关费用纳入救助范围。因特殊原因救助对象无法完成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向医保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相关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强化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管控主体责任,对救助对象应优先选择使用基本医保目录内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确需使用超目录范围的,应履行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将救助对象医保目录外费用占比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考核管理。
6.困难人员在就医、购药过程中要避免哪些不当行为?
困难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要严格落实就医实名制,主动出示本人医保卡并接受查验。困难居民应妥善保管本人医保卡,防止他人冒名使用,也不能将医保卡交由医院、药店、诊所、卫生室等代为保管,更不能将医保报销的药品卖给他人谋取利益。如出现违规行为,医保部门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