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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办理。
二、办理依据
《青岛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青岛市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青民规〔2019〕1号)、《胶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胶州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胶民政发〔2024〕68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四、救助对象范围
(一)持有本市居民户籍的家庭;
(二)自申请救助之月起,在本市办理居住证满1年、有固定住所的非本市户籍家庭;
(三)急难发生地在本市,除符合上述(二)条款以外的其他非本市户籍家庭和个人;
(四)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
(五)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
五、救助类别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
主要包括对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等突发、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一定困难的临时救助。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
对因患病、教育产生的家庭自负医疗费用、自负教育(子女在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费用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临时救助。此类救助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低保家庭除外):1.在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月低保标准;2.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主要指房产、机动车及金融资产,不含唯一一套房产)不超过20万元,其中金融资产符合城乡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条件。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
2、个人申请书及申请社会救助家庭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
七、基本流程
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确认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受理。申请临时救助前必须先进行经济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镇(街道)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审核。镇(街道)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第三方评估结果、提交的材料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临时救助给出审核意见。对于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镇政府(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三)确认。镇(街道)经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调查核实、相关材料审核无误后,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街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备的予以确认。
(四)资金发放。镇(街道)经办机构汇总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发放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直接支付到申请人的个人账户。
八、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原则上每户1年救助不超过两次,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各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服务窗口。
(二)电话咨询:
李哥庄0532-88288019 三里河0532-82214256
阜安0532-88050619 中云0532-82221727
胶北0532-83231010 胶东0532-88262715
九龙0532-85260039 胶莱0532-83225007
胶西0532-85201429 里岔0532-58651638
铺集0532-86250799 洋河0532-86200116
胶州市救助中心 救助热线0532-8229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