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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青岛市委、市政府部署,根据青岛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青民〔2022〕28号)要求,提高我市部分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95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48元。
二、调整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493元。
(二)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173元。
(三)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1452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1089元。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484元。
(四)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1089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818元。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363元。
三、调整儿童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一)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2178元。
(二)社会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815元。
(三)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1452元。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城市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565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444元;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292元。
2、农村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33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252元;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72元。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201元。
四、执行时间
调整标准时间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按新标准办理新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申报审批工作。
胶州市民政局 胶州市财政局
202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