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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本人申请。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以及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被委托人可代为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提交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并填写《青岛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审批。街道办事处(镇)受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街道办事处(镇)应当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示申请人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公示内容要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开与补贴审核无关的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通过初审和公示的申请材料报送区(市)民政局(含高新区社会事务局,下同)、残联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区(市)民政局、残联在《审批表》上填写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回街道(镇),并告知原因、记录在案。
(三)资金审核。街道(镇)及时将审核通过人员信息录入《青岛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花名册》,并根据《花名册》信息填写《青岛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汇总表》(附件三,以下简称《汇总表》)。各街道(镇)应于每季度首月的前三个工作日内,将《花名册》和《汇总表》报区(市)残联确认。区(市)民政局对残联确认的《花名册》和《汇总表》进行审核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并申请拨付资金。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所涉及的市级资金由市民政局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
(四)资金发放。护理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护理补贴。区(市)财政部门根据审定的发放名单和金额,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街道(镇),街道(镇)通过金融机构按季度以社会化形式发放。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所涉及的市级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各区财政。
(五)管理。对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实行街道(镇)、区(市)残联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各区(市)民政局要及时将相关审批资料和补贴发放信息收集归档,每季度将《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报市民政局备案;各区(市)残联要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情况及时录入市残联业务管理系统。建立定期复核机制,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复核一次,做到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定期复核由区(市)民政局、残联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完成,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