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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我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
各区(市)民政局、财政局, 市儿童福利院:
为进一步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
根据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
水平的通知》(鲁民[2021]29 号)要求,自 2021 年 1 月起,提
高我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要求
(一)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供养
1.城乡低保标准。按照省厅要求, 七区城乡和三市城市低保
— 2 —
标准由每人每月 821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904 元,提高 83 元;三
市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 614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680 元,提高
66 元。
2.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按照低保标准的 1.5 倍同步提高,七区城乡和三市城市特困人员
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 1232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1356 元,提高
124 元;三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 921 元提高
到每人每月 1020 元,提高 99 元;
3.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 1)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的照料护理标准由每人每月 1200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1320 元,提
高 120 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由每人每月
900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990 元,提高 90 元;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的照料护理标准由每人每月 400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440 元,提高
40 元。
( 2)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的照料护理标准由每人每月 900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990 元,提高
90 元;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照料护理标准由每人每月 675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743 元,提高 68 元;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照
料护理标准由每人每月 300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330 元,提高 30
元。
(二)儿童类基本生活保障
— 3 —
1.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标准。 由每人每月 1800 元提高到
每人每月 1980 元,提高 180 元。
2.社会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 由
每人每月 1500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1650 元,提高 150 元。
3.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 由每人每月 1200 元提
高到每人每月 1320 元,提高 120 元。
(三)残疾人两项补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七区三市城市低保家庭中的一级残
疾人由每人每月 466 元提高到 513 元,提高 47 元;二级残疾人
由每人每月 366 元提高到 403 元,提高 37 元;三、四级残疾人
由每人每月 241 元提高到 265 元,提高 24 元。三市农村低保家
庭中的一级残疾人由每人每月 273 元提高到 300 元,提高 27 元;
二级残疾人由每人每月 208 元提高到 229 元,提高 21 元;三、
四级残疾人由每人每月 142 元提高到 156 元,提高 14 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每人每月
165 元提高到 182 元,提高 17 元。
二、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
是省委、省政府增强民生兜底保障能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提升困难群众福祉水平的重要举措。 各区(市)民政局、财政局
一定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工作协同配合, 严格执行规定的保障
范围、标准、条件和工作程序, 确保本次提标工作顺利推进、按
— 4 —
时完成。
(二)加强监管、及时发放。 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减少资
金发放中间环节,确保资金快速准确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坚决
防止并严肃查处挤占、挪用、 滞留等违规行为。按照省上文件要
求,本次提标工作务必于 5 月 20 日前完成。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1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