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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青岛有关金融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企业)的若干政策,根据《关于加快推进金融赋能人才发展的若干措施》(青人组〔2021〕2号)《青岛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金监字〔2021〕202号)《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实施意见》(胶发〔 2018〕19 号)精神,积极引导银行机构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更好地支持和服务高层次人才和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为规范资金使用和政策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企业”是指由胶州市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创办或长期所在的,且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贷”是指由合作银行提供,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专门用于扶持“人才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及生产经营的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在胶州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信贷审批流程先进,服务效率高,能够按要求开展“人才贷”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机构”是指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定期更新符合条件的“人才企业”名单;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确定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人才企业贷款涉及的贴息、担保费补贴、风险补偿的审核、监督、拨付;市财政局负责人才企业贷款涉及的贴息、担保费补贴、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统筹安排;人民银行胶州支行负责对银行机构发放人才企业贷款的督促指导。
第七条 合作银行负责精准对接人才企业实际需求,积极开发金融产品,用好“青岛才赋金融平台”,开辟“人才贷”服务绿色通道,简化手续流程,创新服务模式,做好融资服务,挖潜贷款需求,防范贷款风险。
第八条 融资担保机构负责做好企业贷前偿债能力评估,积极通过担保方式为人才企业增信,配合人才企业申报担保费补贴,并在出现风险后按程序申报风险补偿资金。
第九条 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胶州市支行以及合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工作沟通、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用。
第三章 “人才贷”范围
第十条 信用贷款。人才企业向合作银行申请的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类贷款,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人才企业授信额度参照《人才企业信用贷款授信评分标准》确定,具体计算方式为:授信额度=(评价得分/100分)*1000万元。(最终额度以合作金融机构审批为准)
第十一条 担保贷款。人才企业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增信,综合运用股权质押、专利权质押、人才奖补资金质押等反担保措施提升获贷额度。
第十二条 其他贷款。人才企业与合作银行协商一致,开展的其他种类贷款。
第十三条 支持商业银行创新开展“人才+信用+抵押+担保”组合贷模式,扩大人才企业间接融资规模。
第四章 条件和标准
第十四条 贷款贴息。“人才贷”可享受政府贴息,对于贷款利率不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前一期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00个基点,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的人才企业贷款,按照市场报价利率(LPR)对企业进行贴息。每家人才企业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全市人才企业贴息每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五条 担保费补贴。支持银行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按照不超过1%的费率收取担保费。对于由政府性担保机构参与的贷款,按照实际发生担保费给予人才企业50%的补贴。
第十六条 贷款风险补偿金。支持合作银行参照《胶州市人才企业授信评分标准》对企业进行授信,量身定制信贷产品和服务。对于信用贷款按照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的80%对银行机构进行风险补偿。对于担保贷款由合作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15:85比例分担风险,出现风险后担保机构履行代偿责任,将贷款逾期部分的85%代偿给合作银行。市财政设立200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在担保机构完成代偿后,按照贷款逾期额的50%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补偿,用于弥补风险损失。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贷款贴息。人才企业完成还本付息后,由人才企业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贴息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相关程序申请拨付资金,15个工作日之内拨付到企业。
人才企业申请贷款贴息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贷款行出具的还本付息证明;
(二)贴息拨付的企业账户;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担保费补贴。人才企业完成担保手续后,由人才企业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补贴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相关程序申请拨付资金,15个工作日之内拨付到企业。
人才企业申请担保费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费证明;
(二)担保费拨付的企业账户;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风险补偿。对于“人才贷”信用贷款,按照《青岛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金监字〔2021〕202号)实施。对于“人才贷”担保贷款,在本金发生逾期3个工作日或利息逾期10天后,银行向融资性担保机构发送书面催收通知,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收到催收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将贷款本息逾期部分的85%代偿给合作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代偿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补偿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相关程序申请拨付资金,15个工作日之内拨付给担保机构。
担保机构申请风险补偿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才贷”业务开展情况及人才贷客户审核申请表;
(二)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四)担保代偿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对已补偿的不良贷款保留继续追偿的权利,并对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负责继续催收。在追偿收回资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收回的扣除诉讼等相关费用的资金按照原比例、原渠道返还市财政。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资金的,取消合作资格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每年对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 “人才贷”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包括年度贷款规模、风险防控、利率优惠、服务质量等,根据评价结果决定是否继续享受风险补偿。
第二十三条 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人才企业,市委组织部可会同有关部门取消其人才相关待遇及资格。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人才企业及相关人员将纳入信用“黑名单”管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补贴、补偿资金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对于出现社会信用缺失、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等负面问题的企业,在政策兑现中可一票否决。
第二十五条 合作银行、担保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发放贷款发生的损失不属于风险补偿范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其他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应于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的符合规定的“人才贷”业务,以贷款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附件:1.人才企业信用贷款授信评分标准
2.按时还本付息证明
3.担保费支付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