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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在青岛胶东临空经济示范区开展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每年组织2次集中申报,每年上、下半年各1次。近期计划开展首次药食同源试点企业资格集中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试点企业须为注册在青岛空港综合保税区内的贸易类企业或生产加工类企业,须为非药企业,不具备药品生产经营资质,且无违法失信等情况。
1.贸易类企业:在海关完成“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及“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且与国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具有一年以上购销关系(可关联多家下游生产经营企业)。
2.生产加工类企业:试点企业或其分公司实际生产场所位于青岛空港综合保税区范围内,须有相应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且实际开展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业务。
二、申报流程
按照《关于在青岛胶东临空经济示范区开展药食同源商品进口通关便利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材料有关要求,准备好相关申报材料,报送临空经济示范区综保运营部进行资格初审。综保运营部资格初审后,组织召开“药食同源试点企业联合评审小组”联合评审会议并出具评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药食同源企业名单和商品目录将在胶州市政府官方网站或临空经济示范区管委公众号上对外公布。
三、申报要求
(一)受理时间
每年组织2次集中申报,每年上、下半年各1次(6月、12月12日-28日),由临空经济示范区管委在胶州市政府官方网站或临空经济示范区管委公众号上发布集中申报通知,逾期不予受理。
本次集中申报时间为4月24日-5月7日(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逾期不予受理。(以企业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到受理部门时间为准)
受理咨询电话:0532-88268986
(二)受理地点:
青岛市空港综合保税区综保服务中心A418办公室(胶州市综保南路与站前大道交叉口西120米)
(三)报送材料目录及要求
1.《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试点企业备案信息表》(附件1)。
2.《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试点企业生产经营承诺书》(附件2)。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证明申报企业注册信息。
4.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证明身份信息。
5.按企业类型分别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贸易类企业:
(1)与下游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购销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证明申报企业与国内食品、食品添加剂等非药企业具有一年以上的购销关系。
(2)关联下游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实际生产经营地址照片或视频。
(3)报关单位备案证明复印件、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系统截图等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生产加工类企业:
(1)实际生产加工场所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证明申报企业或其分公司具有食品生产资格。
(2)药食同源商品实际生产加工场所现场照片或视频,证明其在青岛空港综合保税区有实际生产加工场所。
以上材料请提供全套盖章版纸质材料及扫描件,发送至公共邮箱qdkgzhbsq@163.com
青岛胶东临空经济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4月24日
附件1
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试点企业备案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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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企业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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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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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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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经营场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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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 )食品生产企业 ( )食品贸易流通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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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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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有效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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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 |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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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备案关区 |
海关备案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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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方式(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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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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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购销关系企业 |
序号 |
名称 |
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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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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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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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品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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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商品名称 |
HS编码 |
进口国家 |
进口量 |
进口口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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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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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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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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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承诺对本表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试点企业生产经营承诺书
我公司郑重承诺: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及其配套法规、规章。
2.遵守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海关、外汇管理、税务、环保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核、生物、化学、导弹等各类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法规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从事任何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4.公司具有独立核算的法人资格,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企业实际控制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无严重行政处罚、无税务异常情况。
5.公司及全资控股公司在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6.公司进口的药食同源商品须在本公司试点商品种类名单范围内。
7.保证企业情况表中所填写的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提交的所有材料完整、准确、合法。
8.不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转让《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试点企业备案信息表》和《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用途证明》。
9.公司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设置专人负责试点商品进口管理工作,建立试点商品进货查验、生产投料、销售等记录台账,如实记录药食同源商品进口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数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10.公司进口的药食同源商品仅限于食品生产经营用途,将在进口食品外包装明显位置签注“仅供食品使用,不得作为中药材销售”字样,绝不将药食同源商品及其生产加工后的产品销售给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作为药品生产原料、中药制剂或中药饮片。
11.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的下游生产经营企业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现场核查,及时提供现场核查所需的相关资料。
如违背以上承诺事项,我公司自愿接受取消药食同源商品进口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的结果。
承诺人:XX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