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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官路水库输配水工程(一期)胶州段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胶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6日
青岛市官路水库输配水工程(一期)胶州段
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青岛市官路水库输配水工程(一期)胶州段项目建设区域征地安置工作,维护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青岛市官路水库输配水工程(一期)建设项目的战略性和公益性特点,特制定青岛市官路水库输配水工程(一期)胶州段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一)建设官路水库输配水工程(一期)项目的意义
《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淮河流域及山东半岛水资源综合规划》以及《山东省水安全保障总体规划》《山东省“十四五”水利发展规划》《山东现代水网建设规划》均对官路水库定位、建设时限做出明确要求,官路水库工程项目计划2025年12月完工。输配水工程(一期)作为官路水库建设的配套工程,能够将官路水库调蓄的客水输送至各受水区,是保障区域水安全的重大战略性基础设施工程,其地位和实施计划与官路水库应保持一致性,属于各项规划中重点建设内容。
(二)建设官路水库输配水工程(一期)执行的法律依据
项目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山东省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并参照《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补偿,以及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复的《青岛市官路水库输配水工程(一期)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等法规政策。
第二条 官路水库输配水工程(一期)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满足被征迁人的生产生活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三条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官路水库输配水工程(一期)建设征地安置补偿专门工作机构,完善工作体制、机制。
第四条 官路水库输配水工程(一期)占地土地征用线范围内建设及人口迁入政策,按山东省人民政府2024年1月21日发布的《关于禁止在青岛市官路水库输配水工程(一期)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执行。违反上述通告规定新建、扩建或改建的项目及迁入的人口,不予认定和补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胶州市人民政府、胶州市官路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挥部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督促、检查等。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六条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一)征地范围
官路水库输配水工程(一期)征占地范围主要涉及胶州市胶莱街道办事处沟西村、刁家丘村、沟东村、尹家庄村、大赵家村、五里堠子村、西岭村、冷家庄村、匡家庄村、夏于庄村、官路村、石门子口村、毛家屯村、小杜戈庄村、大杜戈庄村、阎家屯村、宋家屯村、栗园村、耕乐庄村、东岭村、河南村、曹戈庄村、吴家庄村、张跃屯村、辛庄村、花埠顶村、撑角埠村、十五亩地村、大回村,胶州市李哥庄镇双京村、东小埠村、西小埠村、后辛疃村、前辛疃村、小辛疃村、大窑村、小窑村、周臣屯村、新马家庄村、李魏屯村、陈家埠子村、大屯一村、纪家庄村,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东蔡家村、王家村、袁家村、于家村、瓦屋庄村、李家村、小沟底村、王家庄村、前柏兰村、后柏兰村、玉皇庙村、辛屯村、后屯村、前屯村、店子村、后寨村、前寨村等。以上征占地区域具体以实际用地红线为准。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式及补偿方案制定。
征地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
村民生产安置: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工商企业及养殖户的搬迁补偿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七条 官路水库输配水工程(一期)建设征地涉及到的坟墓,需统一搬迁至各自村经济合作社指定的坟墓安葬地点或自行安置。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在耕地、林地、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非法建造坟墓。
第四章 补偿补助费
第八条 相关补偿标准。(具体以补偿方案为准)
(一)房屋的补偿。对工业类房屋、办公及养殖类用房补偿根据被搬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有关标准评估确定其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二)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对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补偿,根据国家有关土地估价规程,按照胶州市土地的基准地价,结合其土地的市场价格状况,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21〕20号)文件规定,划拨用地按照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实施评估,给予补偿。
征收合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补偿,根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合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应当经依法评估后,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合理确定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三)其他补偿。对附属设施、特殊构筑物、装饰装修、不可迁移的生产设备等的补偿,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四)有关补助补偿费用标准。企业搬迁补助费,包括搬迁安置补偿(设施设备搬迁补偿费、物资搬迁补偿费、物资损失补偿费、停产损失费、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货币补偿处理费等,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九条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临时用地补偿费。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所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因土地征收导致搬迁的临时安置的,还应当包括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的胶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农用地征地系数为征地区片价的1(基本农田征地系数为征地区片价的1.2),建设用地征地系数为征地区片价的1,未利用地征地系数为征地区片价的0.8。
(二)临时用地补偿费。临时用地占用农用地的,补偿费包括临时用地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临时用地土地补偿费以年为单位逐年补偿,不足1年按1年计算,占用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胶州市耕地年产值2800—3600元/亩的补偿标准,占用其他土地不低于以上标准的0.8倍,进行平等协商确定;涉及占用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另行一次性补偿。由临时用地申请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3〕1号)《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青自然资规字〔2022〕40号)等相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26号)规定标准实施。具体征收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条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临时用地补偿费的拨付及使用。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拨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征地批准文件送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部门。市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在征地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60日内,将征地补偿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
(二)临时用地补偿费的拨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自受理临时用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临时用地批准后,临时用地申请人要按合同约定向提供临时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兑付给权利人。补偿不到位的不得使用。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拨付(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按程序由胶州市官路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拨付到胶北街道办事处、胶莱街道办事处、李哥庄镇政府专用账户,再由各镇、街道办事处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农副业设施等补偿费,由相关镇、街道办事处按程序兑付给被征迁人。
(四)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分配、使用方案。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55号)第二十八条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后,应当依法组织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分配、使用方案,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以及各镇、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注销登记办理。
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由各镇、街道办事处组织收集所征房屋的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并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具体证件包括:
(一)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林权证书等。
(二)双方之间买卖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需提交双方的买卖协议。
(三)征地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被征地户需提供与抵押权人达成的协议书,并经登记机关认可的材料。
以上证书收缴齐全并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青岛市官路水库输配水工程(一期)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必须搬迁的单位和个人,由各镇、街道办事处统一安排实施搬迁。已经搬迁并取得补偿的,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限期移交,不得返迁或者要求再次补偿,不得干扰、阻碍或破坏其他迁建单位或个人的搬迁。各镇、街道办事处应做好移交后房屋、设施等拆除、清理工作。
第十三条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腾退交出土地。
第十四条 施工影响区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应切实做好文物的发掘、抢救和保护工作。属于集体或私人所有的古建筑、古树名木等,列入文物保护方案的,领取补偿后,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文物进行盗掘、哄抢、藏匿、变卖,未经批准不得对文物进行拆除、改建或迁建。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补偿资金管理体制。
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市)为基础、全面监管的管理体制。胶州市级指挥部是本级拨付、使用、管理建设征地补偿资金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建设征地补偿资金的管理及监督工作,对上级管理机构和同级政府负责。
第十六条 补偿资金的财务管理。
(一)各相关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财务内控制度,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资金专项用于工程建设征地安置工作,配备专职财务负责人和会计、出纳人员,加强票据、印章管理,严格资金收支程序,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禁设立“小金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资金。
(二)各相关单位应按统一设置的专门会计账簿核算建设征地补偿安置资金,执行统一的资金会计核算办法,不得做假账。
第十七条 补偿资金形成的银行存款孳息收入,应转增官路水库输配水工程(一期)项目资金,纳入计划管理,用于建设征地安置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各相关单位应及时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并确 保报表内容与账簿记录一致、真实合法、客观完整,按规定编制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决算报表,年度报表应附有详细的财务情况说明。
第十九条 市审计局依法依规对征地补偿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各相关单位的财务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各级稽查、政府审计、财政监督、内部审计及检查等工作。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档案局、指挥部相关工作组统筹负责官路水库输配水工程(一期)建设征地档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相关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管,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归档或移交。
第二十二条 官路水库输配水工程(一期)建设征地档案是指负责或参与官路水库输配水工程(一期)建设征地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在开展建设征地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日常事务性工作、征迁工作及财务工作等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照片、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反映工作过程的重要凭证。
第二十三条 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制,文字、图表、照片、声像、实物等不同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分别按照《机关档案管理规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照片档案管理规范》《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等业务规范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管理。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规范与安全。
第二十四条 档案工作应与建设征地补偿工作实行同步管理,做到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验收,按规定归档或移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应归档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按时归档、移交。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隐瞒转让、继承、分割、抵押、查封等事实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政府规定的期限、地点搬迁的;
(三)提出违法或违规补偿要求和条件,拒不配合指挥部工作人员商谈征迁事项,或以其他方式故意拖延征迁的;
(四)按照规定标准获得安置补偿后,擅自返迁或要求再次补偿的;
(五)以干扰、阻碍或破坏征迁安置工作为目的成立非法组织的;
(六)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指挥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七)干扰、阻碍或破坏工程施工、搬迁安置或其他工作的;
(八)造谣惑众在村民中产生不良影响的;
(九)拒绝或拖延接管迁建市政设施、公共设施和专业设施的。
第二十六条 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影响征迁安置或造成征迁资金损失、浪费和低效使用的;
(二)贪污、挪用项目资金的;
(三)不按规定发放征迁补偿资金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及征迁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由指挥部征迁专家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胶州市官路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方案由胶州市官路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青岛市官路水库输配水工程(一期)胶州段
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条 为加快青岛市官路水库输配水工程(一期)胶州段的建设步伐,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工作,根据山东省、青岛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农用地征地系数为征地区片价的1(其中:基本农田征地系数为征地区片价的1.2),建设用地征地系数为征地区片价的1.0,未利用地征地系数为征地区片价的0.8。
第三条 补偿依据
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26 号)规定标准,由评估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分类确定补偿标准。
第四条 补偿方式
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对地上附着物及苗木、农作物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五条 护林房等非住宅房屋及附属设施等补偿标准
(一)护林房、临时办公用房,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二)路面、地面、围墙、大门、小桥、涵洞、水渠、水池等附属设施及特殊构筑物的补偿,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三)生产设备的补偿,对业户不可迁移的生产设备,按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第六条 苗木果树等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在补偿过程中同一块土地上树木(含果树、乔木、苗圃等)和农作物兼种的,被征地人可自主选择一种补偿,不进行重复补偿。原则上按亩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及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一)果树、乔木、苗圃苗木的补偿标准
果园的补偿,分别根据幼龄期、初果期、盛果期、衰老期(区分树种),由评估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货币补偿。对于不适应按亩计算的零星果树,按实际数量评估确定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乔木的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苗圃的补偿,根据《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规定,苗圃、苗木为迁移费,由评估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评估确定迁移费用,给予货币补偿。对于不适应按亩计算的,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数量评估确定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二)其它农作物的补偿标准
种植其它农作物的,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价值,给予适当的货币补偿。
(三)村庄耕地上井的补偿
村庄耕地上井的补偿,由评估机构评估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勘察情况评估确定价值,给予货币补偿,具体为5米以下600-800元/口,5米以上按实际米数每增加1米补偿120元。
(四)温室、大棚的补偿标准
温室的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棚架的补偿,由评估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五)迁坟的补偿标准
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26号)确定迁坟补偿标准,单冢2200元/座,双冢2700元/座。
第七条 补偿款的结算办法
被征迁人签订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协议后领取补偿款总额的40%,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清除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并腾出土地的,经各镇、街道办事处、村经济合作社、自然资源所联合验收合格后领取补偿款总额的50%,土地移交项目方后剩余补偿款一次性付清。
第八条 自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禁止在青岛市官路水库输配水工程(一期)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2024年1月21日)之日起,对抢种、抢栽的苗木及抢建温室大棚等构筑物的一律不予补偿。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数量原则上以《青岛市官路水库输配水工程(一期)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勘察公示为准。
第九条 拆除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附着(属)物,按照《青岛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由胶州市各镇、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拆除
第十条 未尽事宜及特殊事项由胶州市官路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本方案由胶州市人民政府委托胶州市相关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胶州市官路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