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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推行柔性执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定该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严格实施《清单》
请各行政执法单位严格按照适用条件,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后认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条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并做好行政执法记录,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要坚持宽严相济原则,努力让市场主体在感受到“执法力度”的同时又能感受到“执法温度”。
二、完善配套制度
针对立案调查后发现属于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集体审议等行政处罚程序制度或内部监督机制,确保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处罚权。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完善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档案记录等配套制度,充分运用各类电子信息化手段、平台,建立“两张清单”登记台账。
三、强化监督检查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的《清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推进和落实不力的,要及时提出监督意见,确保本部门《清单》实施工作落实到位。同时,积极对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清单》调整工作。
附件:1.胶州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胶州市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9日
附件1
胶州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发展改革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未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条 |
2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
未经许可擅自侵占人防工程面积在50平方米(含)以内,时间不超过5天(含),未造成人防工程结构、设施损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
3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
初次向人防工程内倾倒少量的废水、废气或废弃物,危害后果轻微,经查实后能及时改正并加以清理,未影响人防工程正常使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
4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
1.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未对人防工程造成实质损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2.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
5 |
企业未按规定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企业未按规定告知备案机关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企业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 |
在限期内改正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九条 |
6 |
项目单位未如实、及时报送已开工核准项目建设实施基本信息;项目单位未如实、及时报送已开工备案项目建设实施基本信息;项目建设与备案信息不符 |
在限期内改正 |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民政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行政处罚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2 |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3 |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4 |
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通过,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5 |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6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7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8 |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违法所得;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通过,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已设森林公园且不符合条件 |
实施本违法行为在限期内改正 |
《青岛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7年12月01日修改并公布实施)第四十一条 |
2 |
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行为 |
1.首次被发现;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保护标志损失; 3.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
《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2018年6月1日青岛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第四十七条 |
3 |
擅自命名、挂牌湿地公园 |
实施本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主动改正,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2018年6月1日青岛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第四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
4 |
建设单位和个人未经验线确认擅自开工 |
1.首次出现; 2.非房地产开发项目; 3.实际建设位置符合定位放线验收要求; 4.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
1.《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 2.《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六条 |
5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建筑高度、间距退让、小区道路、车位位置、绿化布局及外立面与规划审批图纸不符 |
1.施工误差或施工需要的矫正、微调等情况; 2.满足规划条件; 3.符合规划相关规范规定要求; 4.对周边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不会造成损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2.《青岛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二百八十条 |
交通运输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
1.首次被发现; 2.擅自占用公路1平方米以下; 3.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六条;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四十六条; 3.《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7月1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 |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六条;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四十六条; 3.《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7月1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
1.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2.违法情节轻微,未对公路造成实际损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六条;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四十六条; 3.《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7月1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4 |
损坏、挪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六条;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四十六条; 3.《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7月1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5 |
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和影响公路畅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未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等危害后果,仅轻微影响公路畅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七条;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五十条; 3.《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7月1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6 |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七条; 2.《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7月1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7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1.自行及时拆除; 2.违法情节轻微,未对公路、公路用地造成损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九条;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四十八条; 3.《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7月1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8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
1.自行及时拆除;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八十一条; 2.《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7月1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9 |
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1.自行及时拆除;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八十一条; 2.《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2000年10月通过)第四十七条; 3.《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7月1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0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 |
1.自行及时拆除,或改造后不遮挡公路标志且不妨碍安全视距;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1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2 |
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1.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通过,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3 |
穿越公路修建公路桥梁未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 |
1.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2.没有影响桥梁检修工作,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4 |
除公路建设需要外,修建穿(跨)越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区的设施 |
1.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2.未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 |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5 |
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要求组织建设 |
1.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2.未危害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安全 |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6 |
涉路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协议进行施工作业或者未落实施工安全和交通保障措施 |
1.首次被发现; 2.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3.未对公路通行造成影响,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7 |
擅自在公路和桥梁两端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
1.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8 |
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车货总质量超限) |
1.超限小于1000千克,或交通运输部门以非现场执法方式查处超限5%以下;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8月通过,交通运输部令第62号)第四十三条; 2.《青岛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7月1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9 |
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
1.主动配合监督检查; 2.当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证件的清晰影印件,或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确认其证件合法有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9年3月第三次修正)第六十八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通过,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第九十七条;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通过,2019年6月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修改)第五十九条;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通过,2019年11月交通运输部令第42号修改)第五十九条; 5.《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10月通过,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第71号修改)第四十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0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
1.主动配合监督检查; 2.当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证件的清晰影印件,或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确认其证件合法有效 |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发布,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修改)第四十七条; 2.《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1 |
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
1.主动配合监督检查; 2.当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证件的清晰影印件,或通过信息化手段可以确认其证件合法有效 |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通过,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第60号)第三十六条; 2.《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2 |
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 |
1.已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不满三个月且主动补审;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没有违法所得 |
1.《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七条; 2.《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3 |
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 |
1.经责令改正后主动及时清除;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通过,2016年7月修正)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4 |
车容车貌不符合规定要求 |
1.首次被发现; 2.主动配合监督检查; 3.经责令改正后主动及时改正;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5 |
巡游车未按照规定使用顶灯、空车待租、暂停营运等营运标志,或者营运标志缺损时营运 |
1.首次被发现; 2.主动配合监督检查; 3.经责令改正后主动及时改正; 4.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水行政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 |
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期限内补办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
2 |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
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期限内补办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
3 |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 |
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期限内补办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
4 |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在期限内缴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
5 |
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对行洪安全未造成影响 |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6 |
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对河道堤防、护堤地等未造成影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7 |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水法、防洪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不影响行洪安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8 |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水法、防洪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对行洪安全未造成影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
9 |
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水法、防洪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对行洪安全未造成影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10 |
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对防汛未造成影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11 |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水法、防洪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对堤防安全未造成影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12 |
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 |
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尚未未造成损失或影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
13 |
移动、覆盖、涂改、损毁胶东调水工程标志物或者破坏防护设施 |
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
《山东省胶东调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14 |
生产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水土保持设施设计篇章 |
在期限内改正 |
《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十三条
|
15 |
移动、覆盖、涂改、损毁南水北调工程设施标志物 |
主动或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
《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
16 |
在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损坏信息自动化设施及路灯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17 |
在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使用船舶 |
1. 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18 |
在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焚烧枯枝落叶、野炊、乱设乱贴广告、乱刻乱画、乱扔垃圾、乱设摊点,以及在河道内养殖、捕鱼、游泳、洗衣 |
1.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
《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农业农村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 |
在限期内开发利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 |
2 |
从事海洋观测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汇交海洋观测资料 |
在限期内汇交 |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12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15号)第三十四条 |
3 |
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
在限期内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通过)第四十七条 |
4 |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经责令后停止使用; 3.在限期内补办相关手续;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5 |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6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立即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7 |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立即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8 |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拆除养殖设施;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年12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9 |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及时改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通过,2017年11月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0 |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未按规定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内容要求进行培训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及时改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通过,2017年11月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1 |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及时改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通过,2017年11月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2 |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出具虚假培训证明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及时改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通过,2017年11月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四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0 |
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通过)第四十九条; |
11 |
拒绝海洋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12月通过)第五十四条; |
12 |
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补办有关手续;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通过)第四十五条 |
商务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家庭服务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
在限期内改正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九条、第三十二条 |
2 |
家庭服务机构未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未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不妥善处理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 |
在限期内改正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条、第三十三条 |
3 |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经营档案信息,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 |
在限期内改正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 |
4 |
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 |
在限期内改正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六条 |
5 |
经营者未对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进行登记;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 |
在限期内改正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
6 |
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 |
在限期内改正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2月通过,商务部2013年第1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
7 |
家庭服务机构不按照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
在限期内改正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
8 |
经营者收购、销售法定禁止收购、销售的旧电子电器产品 |
在限期内改正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2月通过、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
9 |
特许人违反说明和报告义务 |
1.非主观故意; 2.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2月通过,国务院令485号)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
卫生健康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 |
在限期内补办校验手续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 年 2 月国务院 令第 149 号发布,2016 年 2 月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正)第四十五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 年 8 月 发布,2017 年 2 月卫生部令第七十八条 |
2 |
医疗机构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的行为 |
在限期内改正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2月卫生部令第84号通过)第四十九条 |
3 |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2017年12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4 |
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2017年12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5 |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2016年6月修改)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6 |
医疗机构有违反《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一)(二)(三)(四)规定的行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2019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3号通过)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7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2017年12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正)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8 |
医疗卫生机构有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行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2017年12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9 |
医疗机构有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年6月卫生部令第85号发布,2019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市场监管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通过,2021年7月国务院令746号发布)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
2 |
公司未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报送原登记机关备案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通过,2021年7月国务院令746号发布)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 |
3 |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未向原登记机关备案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通过,2021年7月国务院令746号发布)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 |
4 |
公司未按规定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登记机关备案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通过,2021年7月国务院令746号发布)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 |
5 |
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通过,2021年7月国务院令746号发布)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6 |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通过,2021年7月国务院令746号发布)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
7 |
合伙企业解散未依法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通过,2021年7月国务院令746号发布)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 |
8 |
合伙企业未将营业执照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通过,2021年7月国务院令746号发布)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9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通过,2021年7月国务院令746号发布)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
10 |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醒目位置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通过,2021年7月国务院令746号发布)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11 |
个体工商户未将营业执照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通过,2021年7月国务院令746号发布)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12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式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连接标识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31日通过,2018年8月主席令第7号发布)第十五条、第八十一条 |
13 |
经营者依托国家机关或者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2011年9月通过,2018年1月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
14 |
物业服务企业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调整后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送备案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8年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317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
15 |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和车位场地使用费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8年5月通过,省政府令第317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
16 |
广告用语用字未按规定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通过)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
17 |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
18 |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
19 |
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20 |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21 |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1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 |
22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23 |
食品经营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24 |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6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
25 |
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26 |
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九条、第二十五条 |
27 |
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不合格产品信息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年8月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 |
28 |
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第五条、第十七条 |
29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第六条、第十七条 |
30 |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不符合规定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第七条、第十七条 |
31 |
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9年4月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通过,2014年4月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第七十一条 |
32 |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5月通过,2009年7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
33 |
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5月通过,2009年7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
34 |
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6月公布,2015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号修订)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
35 |
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 |
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04年6月公布,2015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2号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 |
36 |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 |
在限期内改正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2月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四十二条 |
37 |
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前未按规定在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进行登记 |
在限期内改正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通过)第一百一十六条 |
38 |
未按规定提交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 |
在限期内改正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通过)第一百一十六条 |
39 |
药物临床试验结束后未登记临床试验结果等信息 |
在限期内改正 |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通过)第一百一十六条 |
40 |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
在限期内改正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国务院令第727号通过)第六十一条 |
41 |
已备案化妆品的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且该备案资料不涉及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 |
在限期内改正 |
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国务院令第727号通过)第六十五条; |
42 |
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违反《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 |
在限期内改正 |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2020年1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通过)第五十七条 |
43 |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通过,2021年7月国务院令746号发布)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
44 |
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通过,2021年7月国务院令746号发布)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
45 |
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通过,2021年7月国务院令746号发布)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
46 |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
1.首次被发现; 2.属于以下四种情形之一:明码标价不规范,但有证据证明事先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价格变动时个别标价签未能及时调整到位且非主观故意;未能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但有证据证明因厂家对产品产地、规格等内容进行调整后未及时发现并进行调整;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内容的位置不够醒目;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5.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三次修订)第十三条; 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10月通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47 |
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7月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2010年12月国务院令第585号第三次修订)第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48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49 |
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二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50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履行法定的核验、登记义务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二十七条、第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51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报送有关信息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二十八条、第八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52 |
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53 |
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责任,或者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权利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 3.未对消费者造成实质危害; 4.没有违法所得 |
1.《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年10月通过,2020年1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修订)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54 |
广告中使用“最高级”“最佳”用语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广告是广告主在其自有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者网店发布;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0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九条、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55 |
广告中使用“国家级”用语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广告内容中有关等级的表述是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认定的产品分级用语,或者有关荣誉的表述是依据国家规定评定的奖项或者荣誉称号; 3.内容客观、真实;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0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九条、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56 |
广告引证内容未标明出处 |
1.首次被发现; 2.引证内容有出处,且真实、准确;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0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57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对广告主的处罚 |
1.首次被发现; 2.专利真实有效;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0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十二条、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58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广告”字样 |
1.首次被发现; 2.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2018年10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十四条、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59 |
发布房地产预售或者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
1.首次被发现; 2.已取得预售或者销售许可;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5.没有违法所得 |
1.《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12月通过,2021年4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修改)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60 |
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11月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61 |
生产、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 |
1.首次被发现; 2.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五)项情形;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5.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62 |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63 |
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64 |
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未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标注不全 |
1.首次被发现; 2.被委托企业已经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4月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第四十条、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65 |
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二条、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66 |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 |
1.违法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 2.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通过,2020年11月国务院令第732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67 |
注册人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不严侵害消费者权益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违法情节轻微; 3.没有违法所得 |
1.《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68 |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1.首次被发现; 2.能证明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9年4月第四次修正)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69 |
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未按要求保存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没有违法所得 |
1.《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6年9月通过,2020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70 |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3月通过,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6号修订)第九条、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71 |
专利代理师未依照规定进行备案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3月通过,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6号修订)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72 |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
1.首次被发现; 2.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 3.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5.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通过,2020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通过,2010年1月国务院令第569号第二次修订)第八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73 |
无需办理许可证的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
1.责令限期办理营业执照后及时办理; |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8月国务院令第684号公布)第二条、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74 |
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 |
1.自行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八条、第一百零五条; |
75 |
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未依法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登记事项变更;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从事网络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 |
1.在限期内改正且违法情节轻微;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通过,2020年12月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6月1日起实施)第八十四条; 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7月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七十一条; 3.《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7月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八十一条; 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六十四条; 5.《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发布)第五十八条; 6.《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第三十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76 |
为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对入网医疗器械经营者履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注册、备案情况,制止并报告违法行为,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 |
1.在限期内改正且违法情节轻微;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通过,2020年12月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6月1日起实施)第九十二条; |
77 |
未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开展临床试验 |
1.在限期内改正且违法情节轻微; |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通过,2020年12月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6月1日起实施)第九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78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照《化妆品管理条例》规定履行实名登记、制止、报告、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等管理义务 |
1.在限期内改正且违法情节轻微; |
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1月国务院令第727号通过)第六十七条; |
文化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 |
在限期内改正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
2 |
旅行社未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 |
在限期内改正 |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2020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订)第四十八条 |
3 |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在限期内改正 |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2020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订)第五十条 |
4 |
旅行社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在限期内改正 |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2020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订)第五十条 |
5 |
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
在限期内改正 |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2020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订)第五十条 |
6 |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1.在限期内办理备案手续;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通过,文化部令第56号)第五条、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7 |
艺术品经营单位未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的;或未按规定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通过,文化部令第56号)第九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8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相应事项的;或未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等告知事项的;或未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的;或未按规定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通过,文化部令第56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9 |
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批准文件编号,未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
1.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在限期内改正; 2.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0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等事项,未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等事项,未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1.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在限期内改正; 2.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3.在限期内办理变更手续或备案; 4.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没有违法所得 |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 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1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2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3 |
旅行社和导游人员、领队人员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
1.旅行社和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均为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仅调整行程顺序,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 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4 |
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 |
1.首次被发现;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通过,2016年12月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改)第五 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5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
1.首次被发现; 2.立即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通过,国务院令第263号)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6 |
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未按规定参加培训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11月通过,国家 旅游局令第44号)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7 |
旅游经营者未标明其真实名称、经营范围、服务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山东省旅游条例》(2005年5月通过,2016年11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8 |
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山东省旅游条例》(2005年5月通过,2016年11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9 |
未被评定等级的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旅游经营单位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 |
1.首次被发现;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旅游条例》(2005年5月通过,2016年11月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0 |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未予以制止或者更换履行辅助人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9月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第十一条、第三十四 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1 |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旅游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9月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第十二条、第三十五 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2 |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 |
1.首次被发现; 2.及时改正; 3.未造成文物损失和其他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3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 |
1.首次被发现; 2.立即移交并与档案相符; 3.未造成危害后果; 4.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7年11月修正)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畜牧农业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 规定建立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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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期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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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14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通过)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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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 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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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期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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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2022年9月2日修订)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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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 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 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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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期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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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21年1月第二次修订)第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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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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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期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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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01年12月通过,2017年1月修订)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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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畜禽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在屠宰生产车间 悬挂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检疫、检验工序位 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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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期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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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2019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通过)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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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畜禽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畜禽 委托屠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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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期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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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2019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通过)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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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畜禽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进行违禁药物和 非法添加物检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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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期内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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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2019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通过)第三十六条
|
8 |
违反畜牧法有关规定,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 用标准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没有出售; 4.未造成危害后果; 5.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22年10月修订)第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9 |
畜禽养殖场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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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22年10月修订)第八十六条; 2.《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1年通过,2021年2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0 |
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保存种畜禽生产经营记录
|
1.首次被发现; 2.记录大部分完整,但未按照规定保存缺少记录时长不足 6 个月; 3.在限期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通过,2016年4月省政府令第 298 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1 |
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
|
1.首次被发现,企业主动纠正和挽回影响; 2.产品质量合格,或者含量相差 20%以内接近合格,或者存在微量的残留、交叉污染等;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次修订)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2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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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通过,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次修订)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3 |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养殖场(户)事先不知情使用了不合格兽药产品,发现问题主动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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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20年3月国务院令第726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4 |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21年1月第二次修订)第九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5 |
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21年1月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6 |
种子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
1.首次被发现; 2.建立了种子生产经营档 案,但档案载明事项不全; 3.及时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2021年12月修正)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7 |
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以及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申报检疫登记 |
1.在限期内补办登记; 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2002年4月省政府令第140号通过)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8 |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 微; 2.及时改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通过,2015年11月修订,2021年12月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统计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七条、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 |
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主动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通过,2009年6月修订)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医疗保障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八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地方金融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地方金融组织不按照规定报送信息或者不按照要求就重大事项做出说明 |
在限期内改正(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除外)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 年 3 月通过)第五十一条 |
2 |
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
|
在限期内改正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 年 6 月通过,国务院令第 683 号)第六条、第三十六条 |
3 |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相关事项,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变更后的相关事项不符合规定 |
在限期内改正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 年 6 月通过,国务院令第 683 号)第九条、第三十八条 |
4 |
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
在限期内改正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683号)第四十条
|
5 |
地方金融组织违反审慎经营的要求,不落实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 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 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6 |
有违法行为的地方金融组织的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 |
1.首次被发现; 2.地方金融组织违法行为符合裁量基准的轻微情形; 3.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主动采取措施进行了纠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2016年3月通过)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7 |
被处罚款的融资担保公司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1.首次被发现; 2.融资担保公司违法行为符合裁量基准的轻微情形; 3.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动采取措施进行了纠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6 月通过,国务院令第 683 号)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税务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第一条 |
2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第一条 |
3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第一条 |
4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第一条 |
5 |
境内机构或者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1.《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公布)第三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第一条 |
6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第一条 |
7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第一条 |
8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第一条 |
9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第一条 |
10 |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第一条 |
11 |
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第一条 |
12 |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第一条 |
13 |
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第一条 |
14 |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第一条 |
15 |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第一条 |
16 |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第一条 |
17 |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第一条 |
18 |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第一条 |
19 |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违法所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第一条 |
20 |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 |
有证据证明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造成丢失或损毁且未造成税款流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第一条 |
21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第一条 |
22 |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
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1.《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第一条 |
审计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 |
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及时自行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
生态环境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
1.首次被发现; 2.环评文件类型为环境影响登记表; 3.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按要求完成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 |
未依法填报排污登记表 |
1.首次被发现; 2.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 3.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按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0年12月通过)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 |
未按要求(时间或者内容)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
1.首次被发现; 2.自检查发现之日起10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 |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0年12月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4 |
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
1.变更的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明显有利于污染防治; 2.自检查发现之日起10日内重新提出排污许可证申请 |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0年12月通过)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5 |
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
1.首次被发现; 2.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0年12月通过)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6 |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及时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或者公开内容不全 |
1.首次被发现; 2.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3.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
1.《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12月通过,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7 |
超标排放污染物 |
1.污染物为常规污染物; 2.超标污染物为单个因子; 3.超标0.1倍以内,或pH值5以上10以下,或噪声超标1分贝以内; 4.自动监测数据等证据显示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的或者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收到超标报告后7日内提供证据证明已完成整改并达标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十条、第八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三次修正)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通过)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五条; 5.《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3年11月通过,2018年1月修正)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8 |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1.首次被发现; 2.占地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 3.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9 |
不正常使用移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 |
1.首次被发现; 2.焊机2台以内; 3.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整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九十九条; 2.《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通过,2018年11月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0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露天堆放 |
1.首次被发现; 2.堆放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 3.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通过,2020年4月修订)第二十条、第四十条、第一百零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1 |
应处罚金额不足5万元 |
1.首次被发现; 2.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3.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足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 |
1.《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环法规〔2022〕31号)第八条、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通过)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公安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
1.首次被发现; 2.已通过网上系统办理相关证件,但运输途中未携带纸质证明; 3.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通过,2018年9月国务院令第703号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 |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 |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4 |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5 |
未依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6 |
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通过,2018年4月修正)第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7 |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28日通过,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8 |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未按照规定撤销备案的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9月28日通过,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9 |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通过,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0 |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按规定提供安全保护管理相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通过,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1 |
提供电子公告服务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通过,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六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2 |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1日通过,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3 |
网络运营者未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的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通过,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4 |
网络运营者未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的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通过,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5 |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未采取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信息措施的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通过,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6 |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保护的权利的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通过,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7 |
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通过,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8 |
上网服务经营单位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通过,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9 |
上网服务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通过,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0 |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在营业场所悬挂禁烟标志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通过,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城市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在建筑物外安装窗栏、遮阳(雨)篷、空调室外机、排气扇、广告支架等设施,不符合设置规范或未保持整洁、完好 |
在限期内改正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0月通过)第十六条 |
2 |
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物的未封闭阳台、窗外、门外、屋顶、平台放置、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或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晾晒有碍市容物品 |
在限期内改正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0月通过)第十七条 |
3 |
在待建土地的临街一侧未按照规范设置围挡或围挡外观与周边环境不相协调 |
在限期内改正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0月通过)第十九条 |
4 |
产权人或者管理维护单位未及时修复或者清理城市雕塑、街景小品以及其他景观设施出现的残缺污损、色彩剥蚀等情形 |
在限期内改正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0月通过)第二十条 |
5 |
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发生塌陷、破损、隆起等,未在规定时限内修复 |
在限期内改正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0月通过)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 |
6 |
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井盖、沟盖、篦子等设施出现缺失、破损、移位,未立即修复或者未设立警示标志、未在规定时限内修复 |
在限期内改正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0月通过)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
7 |
设置单位未及时清洗、修复、拆除或者更换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出现污浊、腐蚀、破损等情形的照明、交通、监控、通讯、电力等设施 |
在限期内改正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0月通过)第二十二条 |
8 |
在道路以外的公共场地或者居民住宅区的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
在限期内改正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0月通过)第二十七条 |
9 |
施工单位超出批准的范围作业或者施工完成后未及时拆除临时建筑以及施工设施 |
在限期内改正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0月通过)第三十条 |
10 |
擅自改变、迁移、拆除夜景照明设施,未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夜景照明设施 |
在限期内改正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0月通过)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 |
11 |
未按规定时间开启和关闭夜景照明设施 |
在限期内改正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0月通过)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 |
12 |
单位和个人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在限期内改正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0月通过)第四十七条 |
13 |
责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
在限期内改正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0月通过)第十二条 |
14 |
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的外立面残损、变色、有明显污渍,影响市容 |
在限期内改正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0月通过)第十五条 |
15 |
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以及临街门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
在限期内改正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0月通过)第二十四条 |
16 |
擅自在道路两侧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或者经依法批准在上述区域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在占用结束后未及时清除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和废弃物 |
在限期内改正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0月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17 |
在居民住宅区内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堆放物品 |
在限期内改正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0月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
18 |
在建(构)筑物、设施、地面、树木上刻画、 涂写,或者张挂、张贴广告、传单等或者经批准临时张挂、张贴宣传品的或者举办者未按规 定的时间、地点、规格等张挂、张贴或到期后 未及时清除 |
在限期内改正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0月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19 |
违反规定设置招牌 |
在限期内改正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0月通过)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20 |
在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招牌违反相关规定 |
在限期内改正 |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0月通过)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21 |
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音的方式招揽顾客 |
在限期内改正 |
1.《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3年通过,2018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2.《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2006年通过)第五条 |
22 |
店铺、摊点、文娱活动场所及其他室内公共场所,其室内使用的音响器材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
在期限内改正 |
1.《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1988年通过,2020年第六次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2.《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领域部分行政执法职责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118号 |
23 |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4 |
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2009年12月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一 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5 |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 |
1.占地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 2.首次被发现; 3.经责令后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附件2
胶州市一般违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发展改革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未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未按规定结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在5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条 |
2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
未经许可擅自侵占人防工程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内,时间超过5天(不含)但不超过30天(含),未造成人防工程结构、设施损害,经查实后主动改正并退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
3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
工程个别次要构件或局部不合格,经返修后达到防护标准及质量标准的或仅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评定等级不合格,经整修后能达到合格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
4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
未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或擅自对人防工程进行了局部改造,但未对工程使用造成损害,经查实后能及时改正,未影响人防工程正常使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
5 |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 |
擅自拆除人防工程面积30平方米以下,经查实后拒不补建造成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
6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
两次及以上向人防工程内倾倒少量的废水、废气或废弃物,经查实后能及时改正并加以清理,未影响人防工程正常使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
7 |
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 |
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5次(含)以下、30秒(含)以下或影响范围涉及1万平方米(含)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
8 |
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
由于事先没有充分了解现场情况,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损坏,造成一定损失,未对人防指挥通信造成影响,经查实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
9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 |
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耽误施工工期5日(含)以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
10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工程处于初始阶段,未对人防工程造成实质损害,情节一般,查实后能够按照要求及时改正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
11 |
建设单位不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的,未对人防工程造成实质损害,情节轻微,查实后及时改正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
12 |
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 |
人防工程没有受到损坏,防护功能和使用效能未受影响,经查实后能主动恢复原状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
13 |
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 |
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未影响工程使用,情节轻微,经查实后主动恢复原状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
自然资源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临时使用湿地期限届满后未按照湿地恢复方案恢复湿地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 |
交通运输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当事人主动投案,向执法机构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未经许可等案件中,当事人能够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主动补办许可手续并向执法机构提供的; 3.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其受他人指使、强令或者胁迫的情况,经执法机构查实的; 4.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案件线索和相关材料,检举的违法行为被执法机构查实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三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通过,2020年7月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修订)第九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2 |
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三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通过)第九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
3 |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当事人主动投案,向执法机构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未经许可等案件中,当事人能够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主动补办许可手续并向执法机构提供的; 3.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其受他人指使、强令或者胁迫的情况,经执法机构查实的; 4.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案件线索和相关材料,检举的违法行为被执法机构查实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通过,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三条;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发布,2019年6月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修正)第五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4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
1.《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20年11月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
5 |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发布,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修正)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
6 |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当事人主动投案,向执法机构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未经许可等案件中,当事人能够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主动补办许可手续并向执法机构提供的; 3.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其受他人指使、强令或者胁迫的情况,经执法机构查实的; 4.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案件线索和相关材料,检举的违法行为被执法机构查实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发布,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修正)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7 |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发布,2019年11月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第46号修正)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
8 |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发布,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修正)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
9 |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当事人主动投案,向执法机构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未经许可等案件中,当事人能够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主动补办许可手续并向执法机构提供的; 3.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其受他人指使、强令或者胁迫的情况,经执法机构查实的; 4.当事人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案件线索和相关材料,检举的违法行为被执法机构查实的; 5.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
1.《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10 |
未取得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
1.《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
11 |
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
1.《青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1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
海洋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违反规定发布海洋预报或海洋灾害警报 |
1.首次被发现; |
1.《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2012年2月15日国务院第615号通过)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 |
文化管理领域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 |
1.首次被发现; |
1.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
2 |
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 |
1.首次被发现; |
1.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
3 |
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 |
1.首次被发现; |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
4 |
艺术考级机构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 |
1.首次被发现; |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
5 |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 |
1.首次被发现; |
1.《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7月通过,2017年12月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第二十五条; |
6 |
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
1.首次被发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二条; |
7 |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
1.首次被发现; 2.未载明事项为2项以下; 3.未因未载明此事项造成危害后果; 4.积极主动整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
1.《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2020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订)第五十五条; |
8 |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
1.首次被发现; |
1. 《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通过,2020年11月29日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一条; |
9 |
未经批准进行文物征集活动 |
1.首次被发现; |
1.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2016年3月修正)第五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