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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功能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工作需要,现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日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列席
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政府决策的公开透明度和民主参与度,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省、青岛市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和《胶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胶政发〔2018〕60号)、《胶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胶政办发〔2019〕6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研究审议以下事项时,可根据议题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列席会议:
(一)就业、教育、卫健、体育、文化、社保、养老、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大民生工程、民生政策;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调整,以及社会治理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行政审批、减税降费、金融支持、土地使用等重要涉企、经济政策;
(四)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列席会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列席会议,具体人数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第四条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列席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议题提报部门单位负责,面向全市选取列席人员;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也可邀请具有相应专业职称且在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作为市民代表列席。
第五条 议题提报部门单位在提报议题时,应根据议题内容提出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的初步意见及初步人选,由市政府办公室审定。
第六条 会议议程和时间确定后,议题提报部门单位需在会议召开前1至2天向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预告会议时间和会议议题,以便其提前做好参会准备。
第七条 参会市民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的胶州市常住居民或在胶州市辖区范围内工作、学习、生活一年以上的外来人员;
(二)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为人公道正派,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客观反映基层单位和群众的意见、建议;
(三)关心支持胶州市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参政议政热情,能够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并能按时列席会议;
第八条 被邀请的列席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会前就有关议题的决策内容、背景、依据等向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咨询;
(二)讨论相关议题时,应会议主持人邀请对议题发表意见或建议;
(三)对会议议题或对有关工作有意见和建议的,也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在会前或会后向议题提报部门单位反映;
(四)对会议议定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被邀请的列席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列席会议,履行签到手续,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须提前告知议题提报部门单位;
(二)切实履行会议赋予的权利,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发言时应直奔主题、言简意赅;
(三)严格遵守会议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录音、录像、照相;会议讨论过程和决定的重要事项,不得擅自向外泄露;未定或已经决定但尚需保密的事项,不得对外泄露;
(四)在不违反会议保密规定的前提下,积极向所在单位、社区群众等宣传会议决定和部署,支持和监督有关单位、人员贯彻执行会议决定;
(五)会议结束后,应将会议印发的内部资料交回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条 会议召开前,市政府办公室应将相关议题材料等发给列席人员。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6日印发
原文下载: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word版本).docx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pdf版本).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