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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为更好发挥工业楼宇在整合提升产业承载空间、推动新兴产业培育集聚、构建完善上下游产业链方面的作用,加快推进工业楼宇项目建设,引导存量工业用地有机更新,鼓励中小企业入驻工业楼宇,结合《关于加快工业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胶政发〔2021〕70号)文件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足和局限性,起草了新的《关于加快推进工业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决策依据
《实施意见》以《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胶政发〔2021〕70号)等文件为依据,参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上楼”项目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23〕20号)与《青岛西海岸新区关于加快高层工业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青西新管办发〔2020〕34号)等先进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和经验做法,
三、主要内容
新的《关于加快推进工业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主要分为五部分内容:
(一)产业导向。重点发展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布局完善优势产业链条,引导先进制造中小企业以及生产性服务机构进驻工业楼宇。
(二)开发建设运营主体。支持多元化资本、专业园区运营商以及工业企业参与工业楼宇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
(三)开发建设要求部分。包括基本要求、功能配套要求、分割转让要求。该部分较旧《实施意见》修改了工业楼宇项目容积率、层高、分割转让自持比例等指标。
(四)组织保障。从组织领导、审批机制、服务引导、评估量化方面明确各职能部门相关职责。
(五)附则。对项目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信用情况、政策起止时间及过渡情形做了规定。
四、修订的主要方面
(一)产业导向部分。结合“五大新城”“六大地标”产业布局以及建设新型工业化强市要求做了相应调整,重点发展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布局完善优势产业链条,引导先进制造中小企业以及生产性服务机构进驻工业楼宇。
(二)开发建设运营主体部分。支持多元化资本、专业园区运营商以及工业企业参与工业楼宇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
(三)开发建设要求部分。基本要求中,占地面积由“占地100亩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修改为“占地20亩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在降低占地面积、建筑体量的情况下,适当提高容积率指标,一般区域由最低1.5提高到1.8,重点区域为2.0不变。功能配套要求中,进一步明确标准厂房不得低于3层,首层层高不低于6米,其他楼层不低于3.9米。分割转让要求中,工业楼宇项目不再区分新建和改建项目,项目自持比例必须达到15%,经认定的专业园区,自持比例不低于30%,达到承诺的亩均税收标准,并经领导小组专题会研究通过后,自持部分允许整体转让。
(四)扶持政策部分。根据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原《实施意见》中扶持政策部分涉嫌违反“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与“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等规定,存在排除、限制相关市场公平竞争的风险,新的《实施意见》将此部分删除。
(五)附则部分。新的《实施意见》公布后,原《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胶政发〔2021〕70号)文件废止,之前已认定的工业楼宇项目相关政策按照胶政发〔2021〕70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