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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及出台目的
为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结合实际,出台《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二、决策依据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胶州市实际,出台文件。
三、重要举措
(一)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
1.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规划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其中工业项目(含仓储)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32元(不含供热、燃气、供水),非工业项目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74元(含供热配套费76元、燃气16元、供水14元)。
2.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环卫、绿化、路灯、交通、公交候车亭等设施的建设;从热源厂、站(含热源本体)至项目规划红线的建设;从气源厂、站至项目建筑红线止的燃气管线及调压站等配套设施的建设,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设施建设。
(二)加强配套费预算管理
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以收定支。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年度基础设施配套投资计划,提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计划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由项目所在镇街负责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配套费的使用按照《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镇街和有关功能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胶政发〔2022〕29 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严格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
1.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配套费。对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减免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详见附件),按规定减免配套费。
2.在原址上拆除重建、未改变使用性质且能提供原建筑合规缴费依据的建设项目,按现行标准征收新增建筑面积配套费。
3.经批准执行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现行标准补缴配套费。
4.缴纳配套费后,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面积发生变更的,按原缴费标准予以补缴或退还配套费差额。
5.建设项目配套供热、燃气、供水应按照标准缴纳配套费;不需要或不具备配套条件的,可不缴纳相关费用。
6.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擅自截留、挤占、挪用及减免缓缴配套费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执行范围
在胶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规划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
五、流程
在胶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要求准备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并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规划建筑面积缴纳配套费。
六、文件期限
自2022年10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8日。
解释部门:胶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0532-82206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