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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推进我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升级、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步伐,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烟花爆竹禁放区域进一步优化调整,并在上合示范区内划设限定燃放区域。内容如下:
一、区域范围
(一)禁止燃放区域范围
1.南外环(102省道)—204国道—营匡路—胶黄铁路—融合大道—生态大道—上合大道—营旧路—大沽河右岸—青银高速(G20)—站北路—站前大道—李陆路—朱诸路(217省道)—中储路—沈海高速—南外环(102省道)形成的闭合区域【不包含本条第(二)项的限定燃放区域范围】
2.镇街驻地
胶北街道:东至东轿杆路,西至王庸路,南至北都路,北至康健路。
胶莱街道:东至三珠路,西至利盛达御景苑西墙外小路,南至王珠大街,北至利盛达御景苑北墙外小路。
胶西街道:东至尹家沟大街,西至叶赵路,南至翠竹苑小区南侧东西路,北至扬州路。
李哥庄镇:北九路—沽源路—青啤广场美食街—小吃街东内部路(党群服务中心西侧南北路)—航谊路—广场大街—北九路形成的闭合区域。
里岔镇:东至祓泽大道,西至子瑞路,南至牧城大道,北至里岔镇政府大楼北侧东西生产路。
铺集镇:东至铺里路,西至铺畅路,南至朱诸路(S217),北至德孝大道。
洋河镇:东至西石路,西至洋河小学西墙外南北延长线,南至冷家村南东西大街,北至219省道。
3.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5)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6)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7)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8)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9)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10)胶州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二)限定燃放区域范围
上合示范区内长江路—幸福街—北侧环路—上合大道—湘江路—生态大道—长江路形成的闭合区域。
上述划定的区域范围,以路为界线的,以该路处于禁放区域的外路边线为准。若沿路村庄、小区、企业、单位跨越道路的,该范围外延至该村庄、小区、企业、单位实控的所有区域;以河为界线的,以分界的河道中心线为界线;以水库库岸为界线的,以临近禁放区域的实际水面线为界线;以水库大坝为界线的,以大坝远离禁放范围的坝沿为界线。
二、禁限放安全管理
(一)禁止燃放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全年禁止燃放。
(二)限定燃放区域范围内实行燃放许可制度:限定区域内举办焰火表演或燃放烟花爆竹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并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燃放作业单位进行燃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定区域内进行焰火表演或烟花爆竹燃放活动。
(三)临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时段以公告预警信息为准。
(四)其它禁止性规定:1.在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2.胶州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制作烟花爆竹;3.在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三、法律责任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或者未经许可在限定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以及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对非法制作、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四、附则
本通告自2026年9月28日起施行,2024年11月11日起施行的胶政发〔2024〕90号《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胶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