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发机关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3-06-07
文件字号
胶政办发〔2023〕30号
成文日期
2023-06-07
废止日期
2025-07-07
政策咨询部门
胶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2206380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JZDR-2023-0020002
有效性
有效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胶州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托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胶政办发〔2023〕30号
字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胶州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胶州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凸显上合示范区的引领性和示范性,规范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服务活动,加快打造对外开放和营商环境新高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是指在胶州市内从事电子商务、咨询、策划等经营活动,无需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统称托管对象),委托具备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条件的商务秘书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住所托管企业)进行住所(经营场所)托管,以住所托管企业依法登记的住所作为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住所或者合伙企业经营场所的管理模式。

本办法所称商务秘书企业,是指经登记机关登记,以住所托管、代理收发各类法律文书等商务秘书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在胶州市从事住所(经营场所)托管的住所托管企业及托管对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对不从事住所(经营场所)托管业务的商务秘书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住所托管企业的登记规范

第四条 根据企业登记法律法规和《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等要求,住所托管企业进行住所(经营场所)托管应符合下列规范要求:

(一)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统一规范为“青岛****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二)主营经营范围为“商务秘书服务”;

(三)住所(经营场所)应符合《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取得相关行业资质,名称可不受本条第(一)款限制、经营范围应含有“商务秘书服务”。

第五条 拟申请住所托管企业的,应按法律法规要求向市行政审批局(以下统称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住所托管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住所产权、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四)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登记机关受理申报材料齐全后,1个工作日内将申报主体信息等有关情况函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胶州支行等相关部门和住所托管企业的所属功能区、镇、街道办事处。函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含函告当日),相关部门和功能区、镇、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别对申报主体登记的住所是否符合托管条件、申报主体是否存在经营异常、劳资纠纷、偷逃税收、不良贷款及其他违法、失信行为进行核查,并反馈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相关部门和功能区、镇、街道办事处异议的,依法为申报主体办理相关手续。申报主体成立住所托管企业后,即可开展住所(经营场所)托管业务。

第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制作《住所托管企业名录》在胶州政务网公示。

第三章 托管对象的入驻和登记

第八条 托管对象应当委托《住所托管企业名录》载明的商务秘书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住所(经营场所)托管。

第九条 托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住所托管企业进行住所(经营场所)托管,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登记:

(一)青岛市范围内设有分支机构的;

(二)经营范围含有与企业登记相关的许可项目,依据相关规定不宜进行住所(经营场所)托管的(以住所托管方式依法已经取得前置许可的除外);

(三)有股权冻结、法院查封等情形的;

(四)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五)登记机关或其他监管部门认为不适宜托管的企业。

第十条 住所托管企业应当与托管对象签订托管协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托管的期限;

(二)托管服务的内容;

(三)托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托管关系的解除事由;

(五)争议的解决途径;

(六)双方经协商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托管对象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其与托管企业签订的托管协议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托管对象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为:“青岛市胶州市××路××号××室(席位)(由××商务秘书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托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对象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

(一)托管协议期满未续约,或者依法被撤销、确认无效、被解除的;

(二)住所托管企业拟终止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服务的。

住所托管企业应当在托管关系解除事由发生后,及时通知并协助托管对象办理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

对住所托管企业无法联系的托管对象,住所托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经调查核实后可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四章 住所托管企业的内部管理

第十三条 住所托管企业应当作为托管对象的企业登记管理联系人,代理接收各类法律文件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住所托管企业应当建立托管对象名册和档案,主要包括:

(一)托管对象名称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托管对象出资人名称或姓名及其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投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托管对象联系人实际居住地信息材料和有效联系方式;

(五)住所托管企业与托管对象签订的托管协议;

(六)住所托管企业日常与托管对象的联络记录;

(七)其他经双方协商需保存的档案资料。

住所托管企业不得泄露或未经授权不当使用托管对象名册、档案信息及其他经营信息。

住所托管企业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每季度至少联系一次托管对象,及时更新托管档案,提醒并督促托管对象办理商事登记、年度申报、依法自主公示等相关业务。

第五章 各有关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住所托管企业和托管对象的登记业务办理。

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住所托管企业和托管对象进行监管,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住所托管企业的所属功能区、镇、街道办事处发现住所托管企业出现异常及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7日。


原文下载:

1_胶政办发〔2023〕30号 R.doc

胶政办发〔2023〕30号R.pdf


天气预报

胶州市气象台2025年1月26日06时发布天气预报:今天白天到夜间阴有雨夹雪转小雪,西北风短时南风3-4级转6-7级阵风9级,城区和内陆-7到3度,沿海-6到3度。森林火险气象等级2级。胶州市气象台2025年01月25日19时50分发布大风黄色预警信号和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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