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发机关
胶州市烟草专卖局
发布日期
2026-08-28
文件字号
胶烟法〔2026〕1 号
成文日期
2026-08-25
废止日期
2031-09-24
政策咨询部门
胶州市烟草专卖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7212325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JZDR-2026-0340001
有效性
有效
胶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胶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的通知
胶烟法〔2026〕1 号
字号:


各部门,各卷烟零售户及消费者:

现将经过听证的《胶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胶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6 年 8 月 25 日

胶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 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国烟法〔2024〕5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零售点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唯一性,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胶州市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雪茄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四条 零售点布局管理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提出申请。

第六条 零售点布局管理按照胶州市行政区划,以乡镇(街道)界限为参考依据确定镇域市场单元。具备独特市场生态、特定消费人群或特殊政策要求的独立区域划定为特殊市场单元。特殊市场单元是指独特市场生态、特定消费人群或特殊政策要求的独立区域。主要包括: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室内型市场、商品(批发)城、产业工业园区、国家级或省级旅游景区、铁路车站、长途汽车站、民用机场、客运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特殊市场单元实行单独划定、单独管理,不纳入其所在镇域单元容量合并计算。镇域市场单元内存在特殊市场单元的,实际容量需减去特殊市场单元容量得到最终镇域市场单元容量。

第七条 烟草专卖局需量化分析镇域市场单元、特殊市场单元内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历史零售点数量、烟草制品经营数据等相关性指标,合理设定零售点规划数量。

第八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在镇域市场单元及特殊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审批零售点。

第九条 按照镇域市场单元和特殊市场单元持证数量及轮候排序数量与市场单元规划容量的关系,将镇域市场单元及特殊市场单元划分为:冻结区、平衡区、发展区。分类实施相应划分标准和实施策略。

(一)发展区。市场单元容量未饱和的,对新办申请按照新办流程办理,不再进行轮候排序登记。

(二)平衡区。市场单元容量已饱和,且轮候排序数量不超过市场单元容量的 25%,对新办申请按照流程受理并开展实地核查,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对仅因容量限制、经营条件无法准予许可的,按照申请人意愿,决定是否予以轮候排序登记。

(三)冻结区。市场单元容量已饱和,且轮候排序数量超过该市场单元容量 25%,对新办申请按照流程受理,做出不予许可决定,不再新增轮候排序登记。待轮候排序过渡期结束后,逐渐实现集中时点摇号或集中时点放号模式。特殊市场单元轮候排序数量按照其容量的一定比例测算,不足 2个的,给予 2个轮候指标。

第十条 轮候排序规则。当市场单元容量(镇域市场单元或特殊市场单元)因退出、注销等出现空余时,按照轮候排序顺序,依次通知排序队列中的申请人提交新办申请,进入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对市场单元零售点综合运用总量调控、间距控制、人口测控、峰值控制、限制准入等布局模式。

第十二条 人口数量、城市规划、乡村建设等出现较大变化时,应当对相关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予以保护性冻结或应急性增设。具体情形包括:当市场单元内出现人口数量大幅下降、城乡拆迁等变化导致卷烟消费需求大幅下降,尽管办证数量仍未达到规划数量,为维护市场秩序、避免恶意竞争,经烟草专卖局综合评估后,予以许可数量冻结,不再核发新的许可。当市场单元内人口数量大幅上升、城乡新建小区等变化导致卷烟消费需求大幅增大,规划数量远无法满足需求,经烟草专卖局综合评估后,应急性增设新的零售点。对于调整的市场单元烟草专卖局要及时通过相关渠道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根据省烟草专卖局部署及本地实际,在充分调研和评估的基础上,可以选择采用集中时点摇号与集中时点放号模式。

(一)集中时点摇号模式以“摇中号码顺序”为受理次序,每季度组织一次,按照申请人摇中号码从小到大顺序依次受理。

(二)集中时点放号模式以“先到先得”为原则,集中时段投放许可证号源,申请人通过线上抢号方式获取受理资格。决定运用上述两种模式时,胶州市烟草专卖局将对摇号或放号的前期准备、资质审核、活动组织、结果运用及办理的全过程在胶州市政府网站、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大厅公示栏予以公示公布。

第十四条 零售点间距根据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剔除不宜设置零售点的区域面积,结合辖区内规划零售点数量、零售点覆盖范围、经济繁荣程度等因素综合测定。经测算,胶州市镇域市场单元零售点间距规定标准为 50米以上。特殊市场单元机场航站楼内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在符合其他法定条件和市场单元容量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受市场单元容量限制,间距标准可适当放宽,但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 60%:

(一)因公牺牲军警(消防员)或烈士的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不适用优抚政策);

(三)适用优抚政策的残疾类别为:听力残疾一级至二级,言语残疾一级至二级,视力残疾一级至二级,肢体残疾一级至二级;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政策文件中,明确规定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予以优抚的对象。

第十六条享受优抚政策办证的优抚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主体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

(二)优抚对象本人在全省范围内未持有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即“一户一证”);

(三)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证等相关部门合法的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需提供烈士证明书或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遗属关系证明文件等证明材料;

(四)由优抚对象本人实际经营;

(五)享受优抚政策申办的许可证,不得变更持证人。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出具相关部门证明材料的,可不受目标地址所在市场单元容量限制,受已存在零售点及已登记轮候排序零售点的间距限制: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第十八条 原持证人为个体工商户且为个人经营性质。若原持证人死亡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在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 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并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予以受理并重新办理。办理时可不受该地址所在市场单元容量限制和间距限制。申请主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人需提供相关法律关系证明,且原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注销前 2年内无涉烟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二)享受优抚政策办证的零售户,不适用此项规定;

(三)新申请人必须具备经营资格与经营能力,并满足年满十八周岁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主体要求。

第十九条 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以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二十条 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其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 100米以内的;

(四)位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的;

(五)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六)办公楼、写字楼等除首层以外的场所;

(七)位于办公楼、写字楼等首层但限制进入的区域;

(八)未取得消防安全相关资质、无法提供由具备评估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的加油站内配套便利店;

(九)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及其附属设施内部;

(十)母婴用品、文具玩具、青少年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场所内部;

(十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十二)申请时不具备商品售卖条件的;

(十三)政府或相关部门明文规定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十四)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

第二十一条 主营业务为线上配送超市、服装鞋帽、医疗器械、物流寄递、电子商品、网吧网咖、美发美容、保健按摩、五金汽修、文体用品、鲜花绿植、家居建材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二十二条 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以远程监控售货、无人值守售货等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以游戏、博彩等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本规定不溯及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用于商品销售、存储的不可移动且合法使用的场所以及与住所相独立的农村宅基地(需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且不在拆迁范围内、不属于违章建筑。不包括住宅、公寓或其附属的地下室、储藏室、车库等,也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物(建筑工地、政府规划审批通过的用于商业经营不可移动的场所除外)等。但申请人用于存放烟草制品的仓库与经营场所相连接的空间视为经营场所,应当在实地核查时予以明确。经营场所需要“住改商”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必须取得所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后出具《“住改商”相关利害关系人知情同意书》之后方可办理。利害关系业主具有“一票否决权”。

(二)“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居住场所在物理空间上隔离且有明确的区域界线。

(三)“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

(四)“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的对学龄前幼儿实施教育的机构。

(五)“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建筑面积不小于 5万平方米,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

(六)“具备商品售卖条件”,是指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设置商品展示零售的柜台或货架,明确存储位置或场所,具备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

(七)“间距”,是指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或“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之间依法可通行的最短距离。“中、小学

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不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等长年关闭且无学生出入的进出口等。

(八)“本人实际经营”是指“本人实际参与进货、定价、资金管理等核心经营环节”。以下为“本人实际经营”具体标准:

1.身份信息一致性:利用“优抚政策”申请主体只能是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的身份证信息、特殊群体证明信息、工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信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信息须完全一致;

2.订烟账户信息一致性:为确保特殊群体政策惠及于民,在许可证新办及后续监管中核实其订烟银行账户信息(包括自主支付账户、银行扣款账户等)与优抚对象身份信息一致;

3.收款银行账号一致性:在后续监管中检查其烟草制品经营销售收益的银行账户、微信或支付宝等收款信息,须要与优抚对象本人信息一致。

4.经营场所权属一致性:在许可新办及后续监管工作中,利用“优抚政策”所用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其承租方(或产权人)必须为优抚对象本人。

(九)“自然灾害”是指:由于自然力量的突然变动,如地球内部的变动、自然现象的失控等,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和危害的现象。例如台风、地震、洪水、火灾、冰雹、暴雪、雷电、地质塌陷、山体滑坡等异常现象。

第二十五条 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间距标准通过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大厅公示栏予以公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公布时间和频次。申请人轮候排序情况实时通过电子查询系统或互联网以及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大厅公示栏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内”、“不低于”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胶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26年 9月 2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 9月 24 日。2024年 11 月 23 日施行的《胶州市烟草制品

零售点布局规定》(胶烟法〔2024〕1号)同时废止。

附件:《胶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天气预报

胶州市气象台2026年9月8日06时30分发布天气预报:今天白天到夜间,晴间多云,北风3-4级转4-5级阵风7级,城区和内陆18到30度,沿海19到29度。市气象台2026年09月07日16时15分发布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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