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发机关
胶州市烟草专卖局
发布日期
2026-08-26
文件字号
胶烟法[2026]2号
成文日期
2026-08-25
废止日期
2031-09-24
政策咨询部门
胶州市烟草专卖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7212325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JZDR-2026-0340002
有效性
有效
胶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胶州市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规定》的通知
胶烟法[2026]2号
字号:

各部门,各卷烟零售户及消费者:

    现将经过听证的《胶州市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胶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6年8月25日

(主动公开)


胶州市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雪茄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雪茄烟零售点布局,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国烟法〔2024〕5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雪茄烟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单独从事雪茄烟专营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雪茄烟零售点经营范围不包含卷烟、电子烟和有包装的烟丝。

零售点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唯一性,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胶州市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雪茄烟(不含电子烟、卷烟)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四条  雪茄烟零售点布局管理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许可有效期内不再核准雪茄烟零售许可。

第六条   雪茄烟零售点应符合下列经营条件:

(一) 有专门用于雪茄烟陈列、展示的设施;

(二) 有符合恒定保持雪茄烟储存所需湿度、温度条件的设备设施;

(三) 经营场所内有满足雪茄烟品鉴条件的区域、工具及良好通风条件的品鉴环境

第七条  雪茄烟零售点单独发证,不受间距限制,雪茄烟零售点数量设置的标准,原则上只在镇域市场单元设置,且不超过其申请地址所在镇域市场单元容量的10%。雪茄烟零售点不作为测量其他卷烟零售点间距及测算市场容量的参照点。

第八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雪茄烟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以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九条  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雪茄烟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申请办理雪茄烟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内不具备雪茄烟的存储、展示、销售等经营条件的;

(四)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其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

(五)位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的;

(六)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七)办公楼、写字楼等除首层以外的场所;

(八)未取得消防安全相关资质的加油站内设便利店;

(九)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及其附属设施内部;

(十)母婴用品、文具玩具、青少年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场所内部;

(十一)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十二)政府或相关部门明文规定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十三)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

第十条  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雪茄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方式销售雪茄烟的;

(二)以无人售货等形式销售雪茄烟的;

(三)以游戏、博彩等方式经营雪茄烟的;

(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雪茄烟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从事雪茄烟零售业务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主营业务为服装鞋帽、医疗器械、物流寄递、电子商品、网吧网咖、美发美容、保健按摩、五金汽修、文体用品、鲜花绿植、家居建材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零售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雪茄烟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第十三条  原持证人为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若原持证人死亡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在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雪茄烟零售许可证的。应予以受理并重新办理。办理时可不受该地址所在市场单元容量限制和间距限制。申请主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人需提供相关法律关系证明,且原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注销前2年内无涉烟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机关文书为准)

(二)新申请人必须具备经营资格与经营能力,并满足年满十八周岁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主体要求。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用于商品销售、存储的不可移动且合法使用的场所以及与住所相独立的农村宅基地(需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且不在拆迁范围内、不属于违章建筑。不包括住宅、公寓或其附属的地下室、储藏室、车库等,也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物(建筑工地、政府规划审批通过的用于商业经营不可移动的场所除外)等。但申请人用于存放烟草制品的仓库与经营场所相连接的空间视为经营场所,应当在实地核查时予以明确。

(二)“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居住场所在物理空间上隔离且有明确的区域界线。

(三)“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不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等长年关闭且无学生出入的进出口等。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雪茄烟零售点的设置。雪茄烟零售点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增加卷烟的,应当符合胶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胶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6年9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9月24日。2024年11月23日施行的《胶州市雪茄烟零售点布局规定》(胶烟法〔2024〕2号)同时废止。


天气预报

胶州市气象台2026年9月8日06时30分发布天气预报:今天白天到夜间,晴间多云,北风3-4级转4-5级阵风7级,城区和内陆18到30度,沿海19到29度。市气象台2026年09月07日16时15分发布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爱山东APP

爱山东APP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