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预报
爱山东APP
爱山东APP
回到顶部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上合国际城、上合空港新城、上合枢纽港新城、上合卡奥斯新城、上合板桥新城指挥部,各市属平台公司、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各供气、供热公司:
现将《“五大新城”工程建设及长效管理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胶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胶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胶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5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上合新区高质量发展,优化全域统筹一体运转体制机制,加强“五大新城”工程建设监督及长效管理养护,按照“规划一体,标准一致”的原则,实现“五大新城”建设管理水平整体跃升,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五大新城”是指上合国际城、上合空港新城、上合枢纽港新城、上合卡奥斯新城、上合板桥新城等五个区域(“五大新城”区域图范围详见附件)。凡在“五大新城”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限额以上(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有关工程,及实施市政基础设施管理运营的,应遵守本实施意见。法规、规章对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城市桥涵及其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垃圾处理设施、供热设施、燃气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园林绿化等工程。
本实施意见所称专营单位是指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设施运营单位。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城市管理相关标准规范,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实体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以及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进行监督;对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养护情况、管理养护责任部门和单位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条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在实施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和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办理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前期手续。严禁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
第六条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保障工人工资支付各项制度,防范杜绝欠薪问题发生,保障工人合法权益。工期在三个月以上、合同额超过300万元的项目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需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在施工合同签订30日内,建设单位需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完成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管理部门申请开通省平台账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依据《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办法》《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对保障工资支付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第七条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等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创新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二章 房屋建筑工程监管
第八条 房屋建筑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按要求申请施工图审查,并将相关图纸上传图审系统,由施工图审查机构于10个工作日(大型房屋建筑工程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第九条 房屋建筑项目在开工前,应按要求办理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备案,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按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第十条 房屋建筑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在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对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管理部门进行质量安全监督交底。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项目依法取得施工许可后,在实施过程中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行为进行过程监督。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按照预验收、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三个阶段进行。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需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项目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取得规划、消防、人防验收证明;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需按户组织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立一户一档二维码,组织已售房屋业主开放日活动,竣工验收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质量专家对分户验收进行复核查验。公建、工业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建设情况,申请分层、分段、分区验收。
第十三条 对预验收、分户验收通过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按程序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管理部门提报竣工验收资料。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等进行监督,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排水验收备案登记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书》。工程管理部门在竣工验收时,发现重点监督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法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报市行政审批局备案,并按程序及时向档案管理部门报送项目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项目的园区道路、景观绿化、前庭铺装、室外亮化、环卫设施、供热设施、燃气设施、强电、弱电设施、给水、排水设施等室外(项目用地红线或设施红线之内、房屋建筑工程之外)配套工程在项目办理设计方案审查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邀请专营单位对设计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依据通过联合审查的规划设计方案,以附图方式载明室外配套工程范围。
第十六条 房屋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室外配套工程与房屋建筑工程一并委托施工图设计,在办理施工图审查时,应将室外配套工程施工图同步提交审查,并同时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管理部门,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专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据法规规章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条件、审定的设计方案等,将室外工程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合并审查,审查用时可延长2个工作日。房屋建筑项目在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将经审查通过的全套施工图及审查合格书等文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室外配套工程与房屋建筑工程应当一并依法依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依法依规单独立项、单独工程发包、单独施工的室外配套工程方可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室外工程分包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应当明确落实建设单位与专营单位就设计要求、建设标准、质量管控、验收交付条件、保修履约、档案移交及施工资质要求等方面的约定。建设单位应将室外配套工程纳入监理范围,监理合同中需明确监理内容。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室外配套工程建设要求、建设质量、工程进度负责,在施工过程中需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专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 室外配套工程竣工后可单独验收,也可与房屋建筑工程一并验收,在验收时序上应当先于房屋建筑工程进行,并为房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时水电的正式接入创造前提条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需明确室外配套工程质量监督情况。
第二十条 房屋建筑项目实施联合竣工验收制度,由市行政审批局协调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限时开展联合验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房屋建筑项目各项验收证明应由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登记,并进行交付期公示,由市住房服务保障中心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在房屋建筑项目实施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如有违法违规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室外配套工程验收通过后,专营单位与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移交接管手续,出具接管接收证明,在售楼处现场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室外配套工程公共部位公用设施经物业承接查验后,交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和销售合同约定的条件,以及规定的接管查验之后,方可向业主交付商品房。
第二十三条 室外配套工程管网设施设备接管后由专营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合同约定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依法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超出工程保修期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由专营单位负责。
第三章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监管
第二十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在取得发改立项批复后,在项目施工招投标之前,应按程序办理设计方案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对方案进行审查时,应组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与审查。
第二十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按要求申请施工图审查,并将相关图纸上传图审系统,由施工图审查机构于10个工作日(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经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施工图及审查合格书等文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在开工前,需按要求办理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备案、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第二十七条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在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对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管理部门进行质量安全监督交底。
第二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行为进行过程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竣工验收按照预验收、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三个阶段进行。项目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要求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按程序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管理部门提报竣工验收资料,工程管理部门将对资料、参与验收人员资格等进行审查,并对参加验收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于5日内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管理部门在竣工验收时,发现重点监督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对于未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或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财政局将不予办理审计结算。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法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报市行政审批局备案,并按程序及时向档案管理部门报送项目档案资料。
第三十二条 在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如有违法违规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章 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养护监管
第三十三条 “五大新城”范围内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养护标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相关标准制定,统筹指导、监督各管理养护单位的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养护行为。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综合执法局等业务主管部门及各镇街、功能区管委按照职责做好职责内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养护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在竣工验收、合同约定质保期满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管理养护移交,并向管理养护接收单位提供项目施工图、竣工图等资料,明确养护范围及内容,按程序签订管理养护移交确认单。移交工作结束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移交资料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负有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养护主体责任的单位,每年应编制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养护预算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经市人大批准的预算依法按计划拨付,保障市政基础设施的稳定运转。
第三十六条 负有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养护主体责任的单位,每年应制定各类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养护计划,明确管理措施和时间节点,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备案。
第三十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专业技术力量,成立巡查队伍,按照审核备案的年度管理养护计划,依据市政基础设施相关管理养护标准、导则,对各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养护情况进行巡查,结合政务热线、网络平台、问政栏目、媒体曝光、信访举报等收集到的各类问题,及时下发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相关问题及整改情况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期报市委市政府,并通报相关单位。
第三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市政基础设施精细化管理综合评价办法,纳入市城管办精细化管理考核。
第三十九条 供热、燃气等由专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的市政基础设施,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制定专门管理办法强化行业管理。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破坏、占用市政基础设施,各管理养护单位应建立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制止针对市政基础设施的各类违法行为,保障市政基础设施的完整性和长效稳定运行。
第四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安全隐患、树木挡光等确需进行临时占用或迁移调整的市政基础设施,应按程序依法审批,并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审批手续办理完成后,按规范开展施工作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专营单位依法开展过程监督。
第四十二条 因市政管线抢修而开挖城市道路、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应在开挖的同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并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6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五大新城”区域图
注:“五大新城”区域图中范围根据市建设规划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