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机关编制《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胶州政务网http://www.jiaozhou.gov.cn上查阅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信息
1.本部门机构名称、职能、办公电话、投诉电话、传真号码、办公时间、办公地址、邮编、网址、电子邮箱等;
2.领导班子成员(指行政职务)的姓名、职务、工作分工等;
3.本部门内(下)设机构的名称、职能、办公电话、投诉电话、传真号码、办公时间、办公地址、邮编、网址、电子邮箱等。
(二)公文法规
公文:本部门制发的重要公文等;
政策解读:本部门制发公文的背景介绍、重点说明、相关文件、问题解答等。
(三)执法依据
市政府公布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中涉及的本部门执法依据。
(四)发展规划
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等。
(五)民生信息
本部门负责的市政府实事项目的工作进度、办理结果等。
(六)社会管理
本部门负责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七)人事信息
(八)《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本机关其他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胶州政务网(http://www.jiaozhou.gov.cn)查阅该《目录》。
二、获取形式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1.公开形式
(1)胶州政务网(www.jiaozhou.gov.cn)和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专页
(http://www.jiaozhou.gov.cn/zwgk/bmxxgkml/qdssthjjjzfj/xxgkzn/)。
(2)“胶州环保”微博号。
(3)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2.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见本《指南》第四条),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本机关在胶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东楼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为: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综合科
办公地址:胶州市行政服务东楼919室
邮政编码:266300
办公时间(工作日):
5月-10月 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
10月-次年5月 上午08:30-12:00;下午 13:30-17:00。
联系电话:0532-82289277
电子信箱:jzshbj@qd.shandong.cn(本电子信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山东省胶州市行政服务东楼919室,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66300。
联系电话:0532-82289277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胶州市人民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受理系统”提交申请。
网址:http://www.jiaozhou.gov.cn/ApplyInfo_jz/submitNew.aspx?departmentGuid=c783af49-77fc-4ac2-b3dd-24a281c5e12a
2.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胶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胶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领取或在胶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打印。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3.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办法》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办法》第二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①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③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④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⑤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⑥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⑦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不符合《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综合科
办公地址:胶州市行政服务东楼919室
邮政编码:266300
办公时间(工作日):
5月-10月 上午08:30-12:00
下午13:30-17:30
10月-次年5月 上午08:30-12:00
下午 13:30-17:00。
联系电话:0532-82289277
电子信箱:jzshbj@qd.shandong.cn(本电子信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监督与救济渠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为: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延安一路41号
邮政编码:266003
办公时间:9:00-12:00 13: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532-82879929,82877044
传真:0532-82879784
电子邮箱: qdhbj@qd.shandong.cn(本电子信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行政复议工作部门为: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地址:崂山区海口路237号,邮编:266003。
联系电话:0532-85586916